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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第二章:统计分类标准2

发表时间:2012/9/20 15:55: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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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统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统计业务知识》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章节讲义,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统计分类标准2

四、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依据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类别进行的标准分类。

联合国推荐的行业分类划分的基本单位类型主要有五类:

1. 机构单位,相当于我国的法人单位;

2. 基层单位:相当于我国的产业活动单位;

3. 活动类型单位;

4. 地方单位;

5. 同质生产单位。

按照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划分原则,行业分类最理想的基本单位是产业活动单位。但由于统计条件和会计核算基础的差异,我国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

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45-2002)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行业分类标准是一项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重要国家统计分类标准,国家统计局各项统计中普遍使用了这项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分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并对每一个类都按层次编制了代码。为了便于标准的贯彻实施,国家统计局还编印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20个门类类别是: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H. 批发和零售业

I. 住宿和餐饮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T. 国际组织

将上述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门类合并,就是我国习惯上所称的工业。

在具体划分一个单位的行业属性时,如果一个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主要活动是指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按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确定主要活动。具体方法是: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按照销售收入判断; 

 建筑施工活动按照工程结算收入判断;

交通运输活动按照营运业务收入判断;

批发零售活动按照商品销售收入判断;

其他活动按照经营(营业)收入判断。

例如,某纺织企业从纺纱开始,经过机织物(布)的纺织活动,再对自产的机织物(布)进行印染加工,最终产品是印染布。则应按照该企业各项生产活动要程度,将该纺织企业归入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

五、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是国家统计局在2002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45-2002)的基础上制定的。该规定划分的三次产业的范围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六、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减少各部门、各专业间的矛盾,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水平,同进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

七、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是从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组织方式的角度来反映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制发的。该项规定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为基础,将全部企业划分为3个大类,16个中类,部分中类下又设若干小类。规定中明确,非企业的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家统计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考虑统计上的实际需要于2003年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行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该办法规定,以法人企业作为划分规模的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该办法还规定,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若其中一项达不到则下划一档;对企业规模的认定,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进行划分。

八、《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9月发布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该规定将经济划分为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两种形式。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仅限综合部门利用企业资料,对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进行所有制结构分类的使用。为简便起见,以企业的构成资料为依据推算经济成分时,先将法人资本金剔除后再进行推算。

对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是以企业资本金的构成资料为依据,按各投资主体投入的资本所占的比例来确认各种经济成分所占的份额,并以此推算有关经济指标的经济成分构成。即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确定的。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业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业外商经济成分。

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情况比较特殊,除农场以外,其余绝大多数仍为农户。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性别家或集体所有,公民只有使用权。因此,《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中规定,农业生产单位的经济成分主要按其所使用土地的归属性质划分为国有或集体。但家庭养殖等不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活动,则可划分为私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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