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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1.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及基本要求
(1)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
(2)基本要求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2.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处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①案件审理
②处罚事先告知
告知义务,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统计管理相对人履行的通告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统计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之后履行告知义务,均属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④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⑤做出处理决定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⑥处罚决定的送达
⑦处罚决定的执行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Et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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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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