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2、 我国统计法发展情况:最早统计法律始建于周朝,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统计法》的重大修改。
3、 统计调查分类:政府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
(1)政府统计调查:是指由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我国几乎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2)民间统计调查:是有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特点:自愿性、营利性;
4、调查项目的概念: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5、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及审批: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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