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统计师考试知识点:统计人员的职权

发表时间:2014/1/20 10:50: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4年统计师考试时间定为10月19日,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备考2014年统计师考试中国统计师考试网小编特为考生搜集整理了2014年统计师考试知识点讲解,希望能够对考生全面熟悉统计师考试课程有所帮助!

统计人员的职权

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力。根据《统计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统计人员的职权,有下列两方面:

(一) 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调查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推诿,不得虚报和瞒报。统计报告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统计监督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做出答复。做出这样的规定,实质上就是要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扰,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统计调查,提出统计报告,实行统计监督。

(二)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这里所指的“有关人员”,是《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的,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中负责填报统计资料的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是指具有填报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统计资料时,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相关文章:

2014年统计师考试知识点讲解汇总

2014年统计师考试培训零基础通关取证

2014年统计师考试招生简章>>>

新年巨献,豪礼不停!全场课程满500减100!

更多关注:2014统计师考试时间 统计师考试培训 在线模考 免费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统计师

        [协议护航-退费班]

        12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4800起

        初级 中级

        761人正在学习

      • 统计师

        [协议护航-畅学班]

        12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2980起

        初级 中级

        545人正在学习

      • 统计师

        [丰羽计划-畅学班]

        4大模块 题库练习 精品课程

        1680起

        初级 中级

        445人正在学习

      各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