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查各项财产物资的损溢,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若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企业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先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期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经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1)现金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现金短缺时的会计处理: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现金”。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①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某某)”账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
②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遇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
③如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应作为管理费用处理。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现金溢余的会计处理:
借记“现金”,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查明原因时,作以下处理:
①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某某个人或单位)账户;
②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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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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