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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1.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应给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建议,通知有关部门落实(2)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3)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曝光、宣传的,进行通报或公开(4)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体现了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为统计执法机关对统计法律责任的追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42.统计行政复议特征:(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度进行。
43.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1)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3)对国家统计局排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统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即调查总队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44.统计复议决定主要有:(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4)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
45.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分别不同情况,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6.行政诉讼的特点:(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驶统计行政权力、作出一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1.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
所谓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
10.政府统计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
11.民间统计调查是有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
与政府统计调查相比民间统计调查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自愿性 二是营利性
20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是统计资料管理中的基础性环节和重要内容。建立统计资料审核制度是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并在统计工作实践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25.统计资料的保密:《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7.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统计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
29.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30.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力。
31.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
35.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要求。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38.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文件
40.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4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是指:统计监督检察机关,包括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步骤和先后次序。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46.立案: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42.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
47.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49.销案: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52.统计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作出的相应决定。
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3.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4.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6.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发给与处分:(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询书的(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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