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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师考试《统计基础及相关知识》常见问题解答5

发表时间:2015/5/27 11:59: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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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统计师考试辅导资料

一. 统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限是多长?

统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限,是指依照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追究统计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统计行政处罚。根据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关于统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限的规定有:

1.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能再给予统计行政处罚。

2.统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限是从统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起算。“统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统计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3.统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统计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 什么是统计行政处分?

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负责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三. 哪些统计违法行为人适用统计行政处分?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统计行政处分适用于: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

2.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

4.对情节较重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对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直接责任的统计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统计调查人员;

7.在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泄露有关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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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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