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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统计工作实务统计机构的设置

发表时间:2017/9/21 17:48: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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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统计机构是完成统计任务的组织保障。《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上述规定为我国统计工作的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 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一)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统计局,地市级和县级政府绝大部分设立了独立的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还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调查总队,在所有地市和887个设立了调查队。

这些机构,属于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国家统计局实行垂直管理。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二) 部门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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