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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流师考试综合辅导9

发表时间:2014/8/15 12:01: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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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物流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物流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4年物流师考试复习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铁路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货物有缺陷,经发站检查认为不致影响运输安全(货物自身安全和其他货物安全)。可在货物运单“托运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货物状况的具体情况。

货物标记(货签)应使用铁路规定的格式,按其规定内容正确填记。标记应牢固粘贴、钉固或栓挂在货件上,大件和笨重货物也可采取直接在货件上书写的方法。

货物标记(货签)式样

O

0 0

运输号码--

到 站--

收 货 人--

货物名称--

总 件 数--

发 站--

备考:不得使用铅笔填写。

规格:110 x 60mm

(九)货物托运、承运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时应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一起运输时,可以数批合提1份运单。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基本运单外,每一分卸站应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和收货人各1份)。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或托运搬家货物时,运单上的“货物名称”栏不够填写时,托运人须同时提出“物品清单”一式三份(1份发站存查、1份随运单交到站、1份退还收货人)。

托运人对货物及物品清单各栏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运人对货物运单内托运人的填写事项进行检查,填制货票,在货物运单领货凭证物品清单上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填记货票号(整车货物包括车号、集装箱货物包括集装箱号)即为承运。

承运同时,承运人应将货票丙联、物品清单1份,领货凭证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将领货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凭此联系到站领取货物。

(十)货物运输限制

下列货物须凭证明文件运输:

1. 物资管制方面的,如托运麻醉品、枪支、民用爆炸品,必须提出医药、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2. 卫生检疫方面的,如托运种子、苗木、动物和动物产品,应提出动、植物检疫部门的证明文件;

3. 物资运输归口管理方面的,如托运烟草、食用盐、酒类应提出物资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4. 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如进出口部门规定须凭运输许可证运输的货物,应提出运输许可证;

须凭证明文件托运的货物,托运人提不出规定的证明文件时,铁路可拒绝受理。

(十一)货物押运

下列货物运输,托运人应派人押运:

1.活动物;

2.需按时浇水的鲜活植物;

3.生火加温的货物;

4.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

5. 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

押运人每批以1—2人为限,押运人须持托运人或收货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押运人姓名、证明文件名称、号码应填记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车站按规定核收押运人乘车费。从货物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押运人对货物应采取保证安全运输的措施,押运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装卸车作业组织

货物装车、卸车作业分为站内作业和专用线、专用铁路内作业两种。

除另有规定外,在站内作业的,装车或卸车组织工作均由承运人负责。专用线、专用铁路内的装车或卸车组织工作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自行负责。

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车。其装卸作业时间和货车在专用铁路内停留时间的标准,由铁路分局规定或由车站与专用线、专用铁路所有人在运输协议内商定。

(十三)货物运到期限

货物运到期限是对承运人的要求和约束,是对托运人、收货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托运人和收货人据以安排经济活动。

货物运到期限由三部分时间组成:

货物发送期间 包括从货物承运、装车到挂出,规定为1日;

货物运输期间 是货物在途中运送的时间,按我国目前货物平均运输速度计算,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条件运输的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特殊运到期限 是针对有些货物特殊作业需要而规定的,如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使用冷藏车运送需要加冰盐的货物,笨重零担货物,零担危险货物,1吨、10吨型的集装箱货物,整车分卸货物,准米轨直通运输的货物等,分别制定有不同的运到期限。

货物运到期限的起码日数为3日。

托运易腐货物,“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托运人应在货运单上记明货物容许期限,货物容许运到期限必须大于该批货物运到期限3天。

(十四)运输费用支付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内规定,并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货物运输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托运人应在发站承运货物的当日支付。18时以后至24时装车的货物,可以在次日支付。途中或到站发生的运输费用,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对经常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必一批一付,可以按日汇总一次支付。具体办法由车站与托运人,收货人商定。

(十五)货物到达、通知、领取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了后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催领通知。到货通知有两种信息通道:一是托运人在货物承运后将领货凭证寄交收货人,收货人持领货凭证主动联系到站领取货物;二是货物到达后,由到站向收货人发出催领通知。

到站发出催领通知,可采取在营业场所揭示公告、寄出信函、市内电话通告等方法。收货人也可与到站商定如拍发电报、传真、长途电话等其他方式,这种商定通知方式的费用,由收货人支付。

到站发出催领通知 (不能实行催领通知的为卸车之后)的次日起,2日内收货人应将货物全部搬出。对超过2日(铁路局可规定为1日)未能搬出者,车站向收货人核收货物暂存费。收货人拖延领取、拒绝领取或无人领取时,铁路采取解决措施无效后,自发出催领通知满30日(搬家货物为60日)仍无人领取或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承运人按无法交付货物进行处理。对性质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承运人根据具体情况可缩短处理期限。

(十六)运输变更及解除合同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也就是变更运输合同。

下列情况,承运人不受理运输合同变更:

1.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2. 违反物资流向;

3. 违反运输限制;

4. 蜜蜂运输;

5. 易腐货物变更后,新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原货物容许运输期限时;

6. 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7. 第二次变更到站。

整车货物、大型集装箱货物发站在挂运前,零担货物和其他集装箱货物发站在装车前,托运人提出取消托运要求,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取消托运手续,货物合同即告解除。

办理取消托运或变更手续时,托运人、收货人应向发站、中途站或到站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变更要求书。不能提出领货凭证明时,应提出能证明托运人、收货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在变更要求书中注明,方可办理。

已经卸车的整车货物,不再变更到站。

办理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向承运人支付货物变更手续费。发送前取消托运,由发站返还全部运费及押运人乘车费。发送后变更到站时,运费应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结算。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站或处理站随同变更手续费一起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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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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