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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

发表时间:2010/8/10 1:30:06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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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某些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为: 
1. 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三、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关税处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监管站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应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应交验以下文件各1份(复印件): 
 A、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 
 C、企业章程; 
 D、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F、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 
 A、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 
 B、进口货物发票一式二份; 
 C、外资委或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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