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政策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凡是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或者能够影响一国国内或与其他国家间的竞争条件或竞争环境的所有政策都属于竞争政策的范畴。但通常认为,竞争政策是促进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的,因此竞争政策一般是指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关于竞争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按照WTO贸易与竞争工作组的观点,竞争“政策”的概念包括竞争法律,也包括旨在促进国内经济竞争的其他各项措施,例如部门规章和私有化政策
[5]。竞争政策的基础是通过约束各种反竞争的行为以保护和促进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与行为,从而使市场机制功能最大化。因此,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政策在内容上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其典型的规定都是为处理各种反竞争行为提供救济。这些反竞争行为包括固定价格或者其他卡特尔安排、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成垄断化行为、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以及排除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供应者与分销者之间的协议(纵向协议)等。这些实际上也正是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因为现代反垄断法的实体规范主要是由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控制企业结合制度这三个最基本的方面组成的,其他的一些具体制度(如适用除外或豁免制度等)都是附属于这些基本制度或由这些基本制度派生山来的。当然,在许多国家,尤其是那些转型经济国家,还存在政府限制竞争即所谓的行政性垄断问题,这在一些国家也是通过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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