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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责任”研究思路的回顾与反思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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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法律制度没有可强制实施的惩罚手段,就不能实现其维持社会秩序与正义的基本职能。正如耶林所指出:没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 [12]从词源上说,“经济责任制”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上的词汇。经济责任制中含有法律责任,但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并且,经济责任制在实践中只出现于微观经济领域(尤其是国有企业),而未适用于宏观经济领域。 

虽然传统的法律责任分别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这只是约定俗成的说法而已,其实就是指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和刑法责任。严格说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称谓不如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和刑法责任更能体现按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标准与特点,但是,由于约定俗成,我们也没有必要一定要把它们改正过来,不过,我们在使用时必须知道它们的确切含义。然而,由于经济法无论理论还是制度都相对幼稚,为了强化经济法观念和意识,遵循依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标准,本文不使用“经济法律责任”与 “经济责任”这一提法,更不使用“经济责任制”之说,而使用“经济法责任”这一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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