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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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是彼此平行对称并列的两大金融族类,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一种。各国政策性金融依据“一行一法”的立法原则立法,为本国进出口贸易与对外经济活动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从各国现行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来看,各国对于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性质、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资本构成和资金来源等都有较规范完善的规定。中国进出口银行自1994 年成立,到现在已有十余年时间。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出口总量也位居世界前列【1】, 但遗憾的是,还未有独立的法律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规范和监督。(白钦先和王伟,2005) [1]
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所规定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方面进行比较,得到中国建立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的启示。
一、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的国际比较
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大部分都明确规定了本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职能、资本构成、资金来源以及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扩张形式。从各国情况来看,随着时间和国际环境的发展变化,法律有关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通过比较分析, 我们可以深入地了解到国际上对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成功监督的法律规范,并在与中国的进一步对比中发现中国现行制度的亟待改进之处。
(一) 相关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从国际情况来看,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的产生和发展大概分这样几个阶段:20 世纪初的萌芽时期、20 世纪中期的广泛发展时期和20 世纪末调整完善时期。
1929 年至1933 年在资本主义国家爆发的金融危机,突显了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当时兴起的凯恩斯主义,倡导国家调控的重要性。在此理论基础上,许多国家采取了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策略,在进出口领域表现为实行和缓的贸易干预,各国纷纷成立了进出口政策性银行以加强本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如美国1934 年成立了华盛顿进出口银行【2】,墨西哥1937 年成立了国民外贸银行,日本国会1930 年成立了进出口保险课。
二战结束以后,各国面临着战后重建和发展经济的重任,此时国家干预经济理论依然盛行。这一阶段,各国纷纷组建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颁布立法,以加强各国进出口对国家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英国【3】 1949 年英国颁布了《出口信贷担保法案》,以法律形式确定ECGD 的性质和活动范围,使其有了正式法律保障。日本政府在1950 年制定了《出口保险法案》和《日本输出输入银行法》,并在后者基础上成立了日本输出输入银行,后与日本海外协力基金(OECF) 合并,更名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
1945 年美国颁布了《美国进出口银行法》,华盛顿银行依据此法被更名为美国进出口银行,并沿用至今。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是按照1969 年《出口发展法案》成立,它依法为加拿大进出口贸易活动提供出口信贷、保险和担保等服务。(白钦先等, 200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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