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97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前将承诺回复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承诺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时,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请问: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A公司主张成立。
理由:首先,中美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本案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
根据《公约》的规定,有效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要约人。据此,本案B公司于6月19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承诺通知,20日不可能送达A公司,即构成逾期承诺。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逾期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逾期承诺有效,则合同成立。本案A公司并未对逾期承诺予以确认,所以该承诺无效,该合同不成立。
(五)撤回承诺:
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不能撤回
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公约------到达主义。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