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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外销员统一资格考试国际经济法笔记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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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注:本部分内容在司考中地位不重要,可一般掌握。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既能享受和行使权利、又能承担和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其主体相当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测试题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下列关于作为国际经济主体的国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家只有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时,才是国际经济法主体 
B.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时,国家仅以其授权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的组织和机构的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C.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其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 
D.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部分行政法律规范 
解析: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答案:CD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1、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社会中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国境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渊源——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 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多边国际经济条约,其中多边国际经济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 
2、 国际商业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3、 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理论界倾向于肯定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约束力; 
4、 国内立法——一国关于对外经济的规范性文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5、 判例——适用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
四、风险转移: 
(一)《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时间: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涉及运输的交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二是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2.对于在运输途中货物的风险转移。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订立时转移给买方。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所谓的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为限。 
解析:一般情况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但在途货物,由于不能为实际交付,因此情况特殊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诉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者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风险转移。 
测试题4: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了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德国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A. 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B.德国公司应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 
C.德国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D.德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解析:本题考CIF术语下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时间。 
在CIF项下(FOB与CFR亦同),卖方有就标的物在装船前投保的义务,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一般在装运港以船舷为界发生转移。本题中货物的风险,因货已越过装运港的船舷装货,已由德国公司承担,因此对货物灭失向保险公司的索赔,应由德国公司提出。 
考生应该注意的是,要区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的区别。在海运合同中,无论何种贸易术语,所有权的拥有全以提单的持有为凭,谁持有提单谁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货物风险的承担,不以谁拥有所有权为据,即并非谁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谁就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与国内的合同法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风险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而标的物所有权一般又在交付后转移)。《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在CIF(FOB与CFR亦同)项下,在装运港以船弦为界转移的风险,而非货物所有权。所有权在谁手中?在提单持有人手中。本题中,中国公司已办理议付,根据信用证的运行过程,中国公司已交出了提单,因此可以肯定提单不在中国公司手中即中国公司已不拥有此批货物的所有权。那么,所有权在谁手中呢?此时可能在银行手中,因为前一天议付第二天就发生了货损,此时提单尚可能在银行手中还没来得及转手(考生若对本处难以理解请先学习信用证的运行过程,这也是律考常考知识)。因此,在国际货物运输(海运)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此就会出现承担风险的人尚未拿到货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人又不承担风险的现象。这种原因的出现全在于提单的可转让性与提单的表明所有权性。本题的结局应是由德国公司向银行付款赎单,即议付货款取得提单,然后由德国公司持提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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