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诺:
(一)承诺的定义:受要约人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即为承诺。
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承诺。
第一种方式是做出声明,或口头或书面。
第二种是做出行动,如开立信用证。
(二)承诺的生效时间:
1、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
2、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公约------到达主义。并要求:
1)口头要约必须当面承诺,邮寄过程中遗失延误导致未在合理时间或规定时间到达要约人为无效承诺。
2)行为表示的承诺可以不发承诺通知,也形成有效承诺,并不受到达主义的约束。
(三)对要约的变更:
承诺应是无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同,即必须承诺要约所提出的各项条件。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承诺”的字眼,但又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承诺,分为两种情况:
1、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对要约的拒绝,构成反要约。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与数量;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当事人的责任范围;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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