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厂商首次向我国出口列入《目录》的商品时,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机构申请,接受审查,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对《目录》内商品的送审样品及生产厂生产与检测条件的审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和考核;经检验和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准予使用安全标志。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目录》内的商品、生产厂生产和检测条件及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者,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吊销“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收回安全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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