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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外贸管理法的范式转换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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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以来,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清理工作 。进入2002年,中国外贸领域更是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变法运动”,一系列法律立、改、废的运作接连不断。据统计,当年仅国务院近30个部门共清理相关法律文件约2300 件,其中拟废止830件,拟修订325件。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经修改的 1994年《对外贸易法》(以下分别称1994年《外贸法》与2004年《外贸法》)是这一“变法运动”取得的最新、重大成果。在WTO语境中,该“变法运动”的有效性应取决于是否有利于我国善意履行WTO协定项下义务及承诺,取决于是否有利于我国充分行使或享受WTO协定所赋予的权利或利益。从宏观角度看,这涉及到我国外贸管理法的范式转换 问题。 

一、中国外贸管理法改革:全球治理与公共行政的视角 

晚近我国外贸管理法改革是在深刻的国际与国内背景下展开的。就前者而言,外贸管 理法必须适应全球治理或说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就后者而言,外贸管理法改革实际上 是以公共行政为主导的我国行政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全球治理的视角 

关于全球治理,迄今虽然尚未有一个普遍认可的界定,(注:有学者把全球治理归结为 五要素,即全球治理的价值、全球治理的规制、全球治理的主体、全球治理的对象及全球治理的结果,也即为什么治理,依靠什么治理,谁治理,治理什么,治理得怎样。( 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 [2]与消 极一体化协调相比,积极一体化协调显然是实现全球治理的更有效、更负责任的实践。但也应指出,这种协调方式也可能(甚至是必须地)产生“副产品”,即成员方可能以履行国际义务为名设置新的贸易壁垒,从而对其他成员方享受多边贸易规则赋予的权益设置了障碍。(注:这正是一些国际组织及WTO成员企图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内推广“必要性”(necessity)标准的原因所在。经合组织(OECD)已经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限制”,即“必要性”标准作为国内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向其成员国推广,一些成员国 已经予以采纳(OECD.Integrating Market openness into the Regulatory Process:Emerging Patterns in OE CD Countries,TD/TC/WP(2002)/Final,para.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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