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外贸管理法改革:全球治理与公共行政的视角
晚近我国外贸管理法改革是在深刻的国际与国内背景下展开的。就前者而言,外贸管 理法必须适应全球治理或说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就后者而言,外贸管理法改革实际上 是以公共行政为主导的我国行政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全球治理的视角
关于全球治理,迄今虽然尚未有一个普遍认可的界定,(注:有学者把全球治理归结为 五要素,即全球治理的价值、全球治理的规制、全球治理的主体、全球治理的对象及全球治理的结果,也即为什么治理,依靠什么治理,谁治理,治理什么,治理得怎样。( 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
[2]与消 极一体化协调相比,积极一体化协调显然是实现全球治理的更有效、更负责任的实践。但也应指出,这种协调方式也可能(甚至是必须地)产生“副产品”,即成员方可能以履行国际义务为名设置新的贸易壁垒,从而对其他成员方享受多边贸易规则赋予的权益设置了障碍。(注:这正是一些国际组织及WTO成员企图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内推广“必要性”(necessity)标准的原因所在。经合组织(OECD)已经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限制”,即“必要性”标准作为国内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向其成员国推广,一些成员国 已经予以采纳(OECD.Integrating Market openness into the Regulatory Process:Emerging Patterns in OE CD Countries,TD/TC/WP(2002)/Final,para.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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