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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及对我国的借鉴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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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随着世界各国在经济金融上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加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 速发展,全球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化和跨国银行的发展已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趋势,并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国际金融业的巨大风险往往会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产生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如金融机构倒闭的连锁效应,外资金融机构具有更多的逃避监管的动因,使监管具有更大的难度等。这些使得东道国的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各国或地区为保护本国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发展状况,都对本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实施了程度不同的监管。我国加入WTO,承诺5年后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将有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许多国际因素已从外生变量转为内生变量,使中资金融机构受到外资金融机构强有力的竞争。当前,如何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业监管经验,把握和稳定我国的金融业,已成为一重要课题。本文试从介绍美国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管 制,探讨其对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借鉴。 

一、美国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管制 

(一)外资银行在美发展简史 

外资银行在美国的发展可追溯到殖民地时代。当时英资银行扮演主要角色。英资银行 在美分资机构对殖民地贸易和投资进行融资。但在美国独立之后,本国银行的作用开始渐渐超过外资银行。从60年代开始,由于欧洲和日本战后经济的起飞,外资银行又纷纷向美国发展。到1995年,外资银行在美国拥有各种分支机构共629家,总资产达一万多亿美元,占全美银行业资产的20%以上。就银行业中最重要的贷款业务而言,美国公司 全部商业贷款的45%来自外资银行在美分支机构。 

(二)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管制 

1.管理外资银行的双重制度 

在1978年以前,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管理外资银行的联邦法,外资银行在美国设立分支 机构基本上是属各州管辖。因此,外资银行比美国银行享有更大的优势。例如,外资银行或代理行无需在联邦储备局保持存款准备金。又如,联邦法《1927年麦克法登一道格拉斯法》限制国内银行跨州建立分行,但没有法律限制外资银行在各州建立分行。此外,外资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交易,而国内银行在1999年银行法颁布之前是不能从事证券交易的。上述对本国银行的不平等待遇使美国银行大为不满,它们迫使美国国会考虑立法纠正这种不平等。终于在1978年,国会颁布了《1978年国际银行法》(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Act Of 1978)。该法第一次创立了管制外资银行的联邦法,其 基本原则是促进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规定美国境内的外资银行要受到同美国银行一样的监控。199年12月,国会又颁布了(《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 》(The Foreign Bank Supervision Enhancement Act of 1991)。该法进一步加强了联邦储备局监管外资银行的作用,而且对违反美国法律的外资银行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外资银行在美国境内经营活动设立了一个完整的监管框架。 

联邦级的主要外资银行的机构是联邦储备局和财政部的货币管理局。各州的银行局则 是州级的外资银行的主管机构。 

美国的这种双重监管体制在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时有其独到的优势。第一,它可确保 每家外资银行从申请注册到经营运作随时处于层层把关、处处防守的严格监管之下,一家银行同时受两家或两家以上机关的监督管理,有助于监管者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及时发现银行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或漏洞,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银行经营中的风险,确保银行谨慎稳健运营,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第二,美国地域辽阔,经济和金融状况、生产力分布和经济部门结构、城镇分布的疏密等情况差别很大。州一级拥有监管权有利于各州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施以适宜的监管政策,可更有效地实现监管目标。此外,还可发挥创新和实验的积极性。第三,双重多元监管体制使金融监管机关之间形成了一种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又互相竞争的微妙关系,使任何一个监管机关都很难由于接受贿赂或受政治权势的左右而滥用权力,无原则地放松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第四,美国人崇尚公平竞争和选择自由,认为金融监管机关之间也应保持竞争,允许外资银行自主选择在谁处注册登记并接受其监管,这样可防 止过度管制和干预,提高效率,促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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