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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考试辅导:检验检疫时间与地点的确定
一、货物检验的法律依据
㈠ 商品检验法
㈡ 动植物检疫法
㈢ 卫生检疫法与食品卫生法
二、货物交接
国际上一般解释,货物的交接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接受货物,一个是接收货物。所谓接受货物(acceptance of the goods)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而同意接受货物;接收货物(receipt of the goods)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尚未决定接受货物,国际上一般都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以前,有权检验货物。甚至以检验货物作为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八条第(3)款:“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无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如他以前未曾对该货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以便确定其是否与契约规定者相符,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当卖方向买方提出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契约的规定。”所以,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一般要经过三个环节,即交货(delivery)、检验或检查(inspection or examination)、接受或拒收(acceptance or rejection)。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6条对买方构成接受货物的条件作出这样的规定:
(1)在有合理时间检查货物后,买方向卖方表明货物是符合合同要求的或虽然货物与合同不符,但愿意收受或保留此项货物;
(2)在有合理机会检查货物后,买方没有作出有效的拒收;
(3)买方作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因买卖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致丧失其通常效用或减少通常效用,出卖人应负担保责任,出卖人即使不知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仍负担保责任。这里虽未明示买方对货物具有复验权,但是,卖方不知道隐蔽瑕疵能被发现,这就默示了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上述内容也作了具体规定,在第三十九条(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第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买方收到货物并经检验,如果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而且证明这种不符合同情况在转移风险时就存在,而不是由于运输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的,卖方应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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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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