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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的基本规定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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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帐号的,帐号与户名必须一致。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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