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海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
二、银行对境外加工贸易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
行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实际生产规模等指标,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
(具体办法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关于信贷支持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指导意见》)。
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可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项基资金扶持。具体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具体办法参见《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办法》)。
四、开展境地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申请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具体办法参见[1999]外经贸计财字第120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
五、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具体政策参见《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六、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具体办法参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政策
一、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具体政策参见《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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