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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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新《外贸法》),这意味着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的工作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层面上进行,标志着我国涉及外贸领域的基本法与规则的初步接轨。但与WTO规则的实质精神相比,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度相比,我国外经贸法律制度仍然存在需要继续完善的空间。
一、关于我国外经贸法律制度与WTO规则的融合
(一)关于货物贸易领域立法的新发展
1 关于外贸经营权的获取
1994年《外贸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此规定不符合入世议定书第5 1条和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中的承诺:即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1]新《外贸法》则规定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实行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制使更多的民营企业获得了外贸经营权,顺应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有利于我国扩大出口以及企业间竞争的强化。
2 关于关税的降低
WTO规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关税减让。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就是大幅度增加了约束关税比例。约束关税构成了关税税率的上限,一国欲改变约束税率,必须与其贸易伙伴进行谈判,并对其贸易损失作出相应补偿。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到2005年平均关税将下降到10%。为履行承诺,2003年我国关税总体水平由12%降至11%,下降幅度为8.3%,共有 3019个税目的税率不同程度下调,占税目总数的40.6%。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目、税率自2004年1月1 日起进行调整,降低进口税则中2414个税目的最惠国待遇税率,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1%下降至10.4%。[2]
3 关于进口配额许可证的取消
长期以来,我国对一部分商品实行配额许可证制度,这与WTO关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法律原则相抵触。因此,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到2005年取消所有与WTO规则不符的非关税措施。为履行承诺,中国2003年取消了摩托车及其关键部件等4种重要工业品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部分税号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4年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1999年的35种减少为5种,共123个数目产品。[3]到2005年1月1日,中国可以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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