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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及报关单的填写方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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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份数主要是根据报关作业及海关监管的需要。一般来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报关,需填写一式四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填写一式五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填写一式六份报关单。另外,以转关、转口方式需海关监管的货物还需增加一份报关单。

下面逐项介绍如何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口岸:填写海关放行货物出境的我国国境口岸名称。

2.经营单位:填写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协议)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3.指运港(站):填写本批货物预定最后运达港口、机场或车站。

4.合同(协议号):填写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头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分别填写

“一般贸易”、“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货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捐赠品”、“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对口合同除外)、“对口合同的来料加工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寄售、供销贸易”、“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或“其他”。不能简略填报为“援助”、“赠送”或“加工装配”等。

6.贸易国(地区):即货物的售予国(地区)。填写同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国家或成交厂商所在地的国家(地区)。

7.消费国(地区):填写出口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如果不能确定消费国的,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作为消费国。如果一张报关单的货物有不同的消费国,应当分别注明。

8.收货单位:填写国外最后收货的企业的名称和所在地。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江海运输填船名,陆运填车号,空、邮运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海运填装货单号,陆运填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写电汇、信汇、L/C或D/P等结汇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写出口货物的起运点和出口货物发货单位所在地区。例如:货物从河北保定起运到天津新港装船出口,起运地点应为河北省。但是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的企业对外成交及发运的出口货物,不论货物原发运单位是何处,均以有关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为起运地点。至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或单位对外成交发运的出口货物,如果经过或者去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暂存待运出口的,则以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出口货物的起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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