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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篇——贸易争议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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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裁的含义 
由于多种原因引发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贸易争议,就贸易争议的处理而论,通常有以下几种可供依次选择的方式:第三者调解(conciliation)——索赔(claim)——仲裁(arbitration)——司法诉讼(litigation)。以下,我以仲裁为例,介绍贸易争议的处理方式。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arbitration)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或第三者调解未能解决的有关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Award)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友好协商固然是一种解决争议的便利方式,但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司法诉讼也是可以解决争议,相对于仲裁来说,由于它是一种“对簿公堂”的方式,费用较高、时间较长,而且不利于未来业务的发展。 
相比较起来,仲裁取上述两者之长,克服上述两者之短,因此通过仲裁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业务中出现的争议,是国际普遍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仲裁条款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包括适用法律、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效力等。 
1、仲裁适用的法律 
仲裁裁决肯定要有法律依据,包括当事人的国内法、第三国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等。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仲裁的法律。 
2、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仲裁条款中的主要内容,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焦点。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仲裁地点一般有三种规定方法:第一,首先争取在我国仲裁;第二,在争议的对方国家仲裁;第三,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在规定第三国仲裁时,应注意选择对我国比较友好的国家。 
3、仲裁机构 
常设的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驻巴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 
4、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规定仲裁的手续、步骤和方法等。我国订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5、    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我国《仲裁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有某些国家,司法机构是可以干预仲裁裁决的,例如英国,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载决提出异议或上诉。针对此类情况,最好在合同的仲裁条款写上“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推荐的标准仲裁条款为: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合同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nd such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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