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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管理法”到“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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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电力法律体系建设的严重滞后,特别是作为电力基本法的《电力法》,几经修改却呼之不出,已经成为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突出障碍。改革的滞后造成市场难以形成,监管难以到位,调控难以奏效,由此产生电站无序建设、电源结构恶化、电网建设滞后、节能降耗不力、煤电矛盾加剧、环境压力增大、电力资产流失等重大问题,并存在着电力供求波动、电价上涨、电力系统事故隐患等风险。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电力改革都是立法先行,而我国的电力立法却迟迟落后于实践,不能不说是改革中很多问题与矛盾产生的重要根源。电力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旧的垂直一体化垄断体制被打破,新的竞争机制还未完全建立,电力建设、电力市场、电力监管等问题急需法律规范,改革急需法律保障和推进。修改1995 年颁布的《电力法》迫在眉睫,其意义勿庸置疑,对电力立法、执法、电力改革与发展实践以及电力法理论都将产生现实而深远的影响。 

2003 年,《电力法》修改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标志着国家正式启动《电力法》修改程序。但迄今为止,新电力法的颁布仍遥遥无期。其表象原因主要是一些重要改革不到位和实践探索尚不充分,涉及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原有的利益关系调整,涉及政府宏观管理部门与监管机构在电力监督管理方面的职权和责任的重新界定等,各方面争论很大,很难统一。而深层次原因在于对立法思路、理念、原则等的认识。 

笔者认为,电力法修改的出路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创新发展,树立新的立法思路、定位、原则和制度体系。 

确立新的立法思路 

采用新的修改方式——由修订改为重新制定 

法律的修改有三种方式,即“修正案”、“修订案”和“重新制定法律案”。目前,《电力法》的修改采取的是“修订案”方式,这是法律修改的通行做法,但却不一定适用于《电力法》的修改。笔者认为,《电力法》已经从整体上而不是个别条款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如果局限于修补性的改动,还是摆脱不了旧的框架制约,无法确立完善的法律原则,法律的逻辑体系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矛盾,导致在一些条款的修改上争论不休,影响立法的推进。只有摒弃修修补补的方法,动大手术,从整体着眼,做出统一、严谨的制度设计,制定一部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电力法,明确新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则和篇章结构,才能使电力法真正从计划经济的法变为一部市场经济的法。 

树立新的立法指导思想——以立法推动和规范改革 

立法先行是国外电力体制改革成功的基本经验之一,而我国电力改革是走先改革、后立法的路子,其原因一般归结于国情和改革背景的不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运行和改革都植根于法治的深厚土壤,改革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我们不能等到法治完善再来立法,而要以立法来促进法治建设。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应纳入法治的轨道,电力体制改革涉及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更应以立法为先导,按法定程序进行。因此,树立依法推进和保障改革的指导思想,使各方对改革有一个确定的预期,有序推进改革进程,尤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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