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定了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及相应的附加险条款,总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我国的货物运输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一、基本险
(一)基本险的险别及承保责任范围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 Et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的承保责任范围如下: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或WPA)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all risks)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承保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属于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承保责任起讫期限或称保险期限,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但是,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不是对所有保险合同都承担“仓至仓”责任的。因为,根据各国法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就货物运输保险而言,反映在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但也包括与此相关联的运费、保险费、关税、预期利润等。
海上保险也同其他保险一样,都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但海上保险不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仅要求他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与国际贸易的特点有关的。例如,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分处两国,以FOB和CFR术语订立的合同为例,货物风险转移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显然,货物在越过船舷、风险转移之前,仅卖方有保险利益,而买方并无保险利益。买方投保时取得的保险单尽管也载明适用“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公司的实际保险责任仅从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轮或在发货地承运人接管货物时才开始。
二、附加险
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之分。前者承保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后者承保由于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一)一般附加险的险别及承保责任范圈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有下列11种险别: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very risk,T.P.N.D.),对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损失,保险公司负责按保险价值赔偿。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risk,F.W.R.D.),对直接遭受雨水、淡水以及雪溶水浸淋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淡水是与海水相对而言,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舱汗等。
3.渗漏险(leakage risk),对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蚀等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4.短量险(shortage risk),对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损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不包括正常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
5.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risk),对在运输过程中因混进杂质或被玷污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risk),对金属、木质等货物因震动、颠簸、挤压所造成的碰损和对易碎性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运输工具的颠震所造成的破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7.串味险(taint of odour risk),对于被保险的食品、中药材、化妆品等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8.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risk),对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汽凝结、受潮或受热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9.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对在装卸过程中使用手钩、吊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对因运输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的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
11.锈损险(rust risk),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11种附加险,只能在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一种或数种,若投保“一切险”,因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故无须加保。
(二)特殊附加险的险别及承保责任范围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共有8种:
1.战争险(war risk):
(1)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①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
②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③各种常规武器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④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战争险的除外责任
由于敌对行为使用热核武器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3)战争险的责任起讫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所采用的“仓至仓”条款不同,而是采用“水面”条款,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之后责任自行终止;如果中途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可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等再装上续运海轮时,保险责任才继续有效。
2.罢工险(strikes risk)。凡因罢工、被迫停工所直接造成的损失都属承保范围,其除外责任与战争险相同,责任起讫采取“仓至仓”条款。按国际保险业惯例,在投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增收保险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
3.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当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仍须按完好货物价值完税时,保险公司对损失部分货物的进口关税负责赔偿。
4.舱面险(on deck risk),当货物置于船舶甲板上时,保险公司除按保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赔偿被抛弃或浪击落海的损失。抛货(jettison of cargo)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遭遇危难时,为了减轻船舶重量以避免受损,而将货物投入海中所造成的损失。浪击落海(washing over.board)是指舱面货物受海浪冲击落海所造成的损失。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花生、谷物等易产生黄曲霉素,对含量超过进口国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所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拒收险(rejection risk),对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保险公司按货物的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7.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不论何种原因,从被保险货物装上船开始,6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的,保险公司负责按全损赔偿。
8.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简称F.R E.C.),这是一种扩展存仓火险责任的保险,是指出口货物到达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保险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至银行收回押款解除货物的权益为止;或自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30天为止。在此期间,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8种险别,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
三、海运货物专门保险
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还有两种专门保险: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这两种保险均属于基本险。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lrlce Frozen Products)条款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
冷藏险的责任范围除负责水渍险承保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腐败或损失。
冷藏一切险除包括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也按“仓至仓”条款负责。货物到达目的港如在30天内卸离海轮,存入冷藏库,保险公司将继续负责10天,如果货物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库,保险责任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woodoil bulk)是保险公司承保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短少、渗漏、玷污或变质的损失。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也按“仓至仓”条款负责,但是,如果被保险的散装桐油运抵目的港不及时卸载,则自海轮抵达目的港时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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