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不得办理出口退税的7种情况。除上述外,其它情形主要包括: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而出口业务实质上由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
两部门还提出,出口企业有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其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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