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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外销员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五章

发表时间:2013/4/3 10:15: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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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外销员考试,全面的了解外销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外销员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提单

提单的定义、作用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承运人并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

1,证明作用

2,收据作用

3,代表货物的权利凭证(document of title)

(二)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2,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5,租船提单

6,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三)承运人的义务 和权利

1,承运人的义务:

(1)适航义务:船舶本身,船员配备和物料配备

(2)管理货物的义务: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的义务。

2,承运人的权利

(1)免责的权利:基于海牙规则,承运人在18种情况下有不负赔偿货物损失、灭失的权利。特别是,承运人的受雇人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以及船员过失造成火灾导致货物受损的赔偿责任。

(2)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在不能免责的情况下,承运人还享受赔偿不超过限额的权利。海牙规则为100英镑/件。

中国,为666.67sdr。美国为usd500.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两种情况:使用船上吊杆时,为钩到钩,即货物自装货港挂钩受力时起至卸货港脱钩时,即钩到钩;使用岸上吊杆时,为装货港越过船舷到卸货港越过船舷,即舷到舷,但并非绝对。

诉讼时效,一年。收货人应当在收货时将货物损坏或灭失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如果损坏不明显,则应在收到货物时起3日内提交。如果联合检查,则不必提交。

(四)提单的国际条约

1,《海牙规则》:《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1921年在海牙制定了一个提单规则,海牙规则,供合同当事人自由采纳,后在1924年,在布鲁塞尔通过。仍简称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继承了美国哈特法里承运人的免责事项,特别是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其赔偿责任限额为100英镑。

2,《维斯比规则》:《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其修改之处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了责任限额,从海牙规则的100英镑,提高的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增加了集装箱,货盘等其他包装单位。

(2)提单的证据效力,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当然承运人可以提出反证。但提单转让后,就成为提单持有人的绝对证据

(3)非合同之诉,不管对承运人是以合同违约还是侵权为依据提起诉讼,海牙规则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运输合同,避免海牙规则被排除适用。

(4)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喜马拉雅条款的承认。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同样享受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制。

3,《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

汉堡规则的主要变化:

(1)提高责任限制,从10000金法郎提高到835sdr或者每公斤2.5sdr.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扩展,从海牙规则扩展到 承运人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在其掌管期间。

(3)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承运人承担过失责任原则,欲免责,则得证明自己或其受雇人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即货物发生损失或灭失,对承运人实行过失推定。

(4)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actual carrier 。

(5)关于清洁提单的规定,如果没有批注则为清洁提单。海牙规则则要求应注明货物状况。但承运人却无法检查,虽有合理怀疑,但只记载外表状况良好,并不意味着是清洁提单。因此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上作出保留。

(6)增加了迟延交付的赔偿规定,最高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的2。5倍。

(7)管辖权:被告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合同订立地;装货港或卸货港;或海上运输合同制定的地点。

(8)汉堡规则解决了商业实践中保函的效力,承认保函的法律效力。但仅及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租船合同

1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有the balti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 制定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 简称gencon 金康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主要格式合同有,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nype time charter )

第二节,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第三节,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承保的险别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3,外来风险

注意:单独海损是指因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一般情况下,此类损失,由自己承担保险人,即自担风险。如果投保水渍险,则可获得赔偿

二,保险单种类

1,定值保单

2,航程保单

3,流动保险单

4,预约保险单:开口保单

5,重复保险单

6,保险凭证,即简式保险单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特别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单独海损不赔。承保的风险有:恶劣气候导致的整批货物全损。事故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事故前后又遭遇恶劣气候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装卸造成的一件或几件货物部分或全部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

2,水渍险(with particualar average):即单独海损负责,除平安险外,还负责恶劣气候导致的货物部分损失的赔偿。

3,一切险(all risks),除承保上述两个险别的损失外,还负责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一般附加险的险别: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此类险不可以单独投保,但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后,选择几个或全部。

4,特别附加险,7个: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险;出口货物到港澳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卖方利益险。

5,特殊附加险,3个: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罢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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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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