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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擅营“国管”货物可罚5万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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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的对外贸易法法律责任规定只有四条,而且比较原则,处罚手段不够,处罚种类也比较单一,主要是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根据对外贸易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对外贸易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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