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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发表时间:2011/12/13 10:56: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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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考试辅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案例讨论

1.美国A公司 10月4日向我B公司以传真发盘,出售电子元器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10月5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B公司提出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同意两公司的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合同。10月20日,A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见了B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的代表则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三天后,A公司的代表再次会见B公司的代表,而B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合同上签字。A公司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签字的合同。11月份,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公司不同意,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试问:(1)双方于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2)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3)双方最终是否建立合同关系?

答案要点

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但应该注意,在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见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是否对其作出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愿,来确定买卖合同的具体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前期的书面传真中并没有达成交易,而随后在口头磋商中虽达成协议,但又保留了条件,即决定在10月广交会上达成书面合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具体形式没有完成,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成立。

案例讨论

2.国内某外贸公司业务员A与国外某进口商B谈妥一笔业务,双方决定用中方提供的传统的外贸格式合同。双方经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随后,A将该公司的格式合同填制完毕并签字后,把合同正面传真给进口商,进口商收到后签字回传。外贸公司按合同规定交货,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口商迟迟不付款,却在货到目的港4个多月后突然提出货物质量有瑕疵并提出索赔。外贸公司提出:依据合同背面条款,质量索赔应当在货到目的港2个月内提出,并附具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因此外商索赔不成立;而外商则提出其并不知道背面条款的存在,双方并未就背面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其索赔是合理的。外贸公司决定诉诸法律,但由于不能证明买卖双方对合同背面的仲裁条款已经达成协议而遭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试对本案做出评析。

答案要点

格式合同是指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产生是由于在某些行业进行频繁地、重复性地交易,在这个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而形成的。这种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实践中应用比较多,所以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就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本案是由于格式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国内传统的外贸格式合同,由于背面的格式条款由中方事先拟就,其内容一般对中方有利。但在处理某些国际货物买卖纠纷过程中,这种形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交易需要,而且如果用得不好, 反而对中方不利。为解决传统格式合同在使用过程中的弊端,最妥善的办法是,改变目前外贸公司格式合同的形式,取消印制背面条款的行统作法,将所有合同条款印制在一面纸上。另一种方法是在格式合同的正面及背面均签字,并且将合同两面都传真给外方,要求外方在两面签字后回传。

案例讨论

3.某年11月4日顺达公司应瑞典TG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CIF价格340欧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TG公司接收到报盘后,请求顺达公司:“降低价格;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320欧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1月30日。TG公司接收到顺达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公司:“增加数量;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再将数量增至800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TG公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顺达公司在接到TG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顺达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 TG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提出:“执行合同或者赔偿差价损失6万欧元,否则将起诉与法院”。试问:①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②TG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案要点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发盘和接受。本案中,经过推迟的发盘有效期是11月30日,AM的承诺于11月26日到达,是有效接受,合同应于11月26日成立。SB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因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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