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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自由化与审慎监管的国际规则论析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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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12 月11 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表明中国已被纳入多边的贸易自由化体制。根据在“入世”谈判中做出的有关承诺,中国将逐步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其中包括金融服务。这不仅将给中国金融业带来许多机遇,如可以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以及新金融产品等,也对中国金融业的开放提出更高要求。而由于目前中国金融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金融法律体制尚不够健全,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无疑将使我国金融业遭遇更大的风险。中国要切实履行金融开放的承诺,是否必须完全解除所有金融限制呢? 对于金融业面临的更大风险,又该如何应对呢? 本文试图通过对世贸组织体制下涉及金融自由化与审慎措施的规定的分析,结合该体制中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现实情况而作出的有关规定,来解答这些问题,并为中国金融开放和监管政策的选择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法律构架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的一揽子协议中, 《服务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以下简称总协定或GATS) 是关于服务贸易的一般性框架协议。它包含以下三部分内容: (1) 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基本原则和纪律准则的框架协议; (2) 有关单项、具体服务部门特殊规定的附录; (3) 各成员方提交的承担特定义务的计划表。就GATS 框架协议而言,它包括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序言阐明GATS 的目标与宗旨,即“建立一项包括服务贸易的各项原则和规则的多边贸易框架,藉以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并“通过逐轮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尽早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正文分为6 个部分,总共29 条,分别就服务贸易的含义和GATS 的适用范围、成员方的一般责任和纪律、特定义务的承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安排和承担特定义务计划表的制订和修改、以及服务贸易的争端解决等问题作出规定。总体上, GATS 的结构反映了具有大陆法传统的WTO 成员方的立法体例,但从其具体条文来看,主要是受普通法立法技术的影响,所涉内容广泛而复杂。[1]它们共同奠定了WTO 成员方之间对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管制的基础。在框架协议之后是附录。这些附录构成总协定的整体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两项《金融服务附录》,分别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实体问题和关于金融服务谈判的程序规定。就其实体内容而言, 《金融服务附录》是对GATS 在金融服务领域适用的一种补充。它主要就其适用范围、金融服务及其提供、国内法规、承认和争端解决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此外,它还专门对金融服务的定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自由化的基本规则
(一) 关于自由化方面的原则与义务
为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最高宗旨, GATS 为成员方设定了许多自由化方面的义务。这些义务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义务和特定义务。一般义务是所有成员方在所有服务部门都必须予以遵循的义务,如最惠国待遇义务;特定义务是允许成员方通过谈判具体确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的义务,通常体现在成员方提交的承担特定义务计划表中,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
1.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Principle of the Most - Favored - Nation Treatment , 简称MFN 原则) 是GATS 的首要原则。依其第2 条第1 款的规定,每一成员方有关GATS 的任何措施,如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这是一种一般性MFN 待遇义务。据此,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对象不仅包括服务,而且还包括服务提供者,各成员方不得在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实行差别待遇,并须将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成员方或非成员方) 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方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但是,鉴于无条件给予最惠国待遇可能引发不公平的“免费搭车”(free - rider) 问题, [2]ATS 也规定了关于MFN义务的一些例外,包括成员方与其毗邻国家为方便边境服务的交换而彼此提供的优惠、经济一体化集团内部成员国彼此给予的优惠待遇等,此外,成员方还可根据GATS《关于第2 条豁免的附录》的规定提交最惠国待遇义务豁免清单,豁免在某些服务领域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义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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