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银行间偿付指示是否构成信用证付款条件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关于UCP500第9条a款,第13条a款

开证行拒绝接受按时收到的单据;

开证行称其未收到经证实的偿付请求。

当事人

申请人:C银行

第一被申请人:B银行(开证行)

第二被申请人:S公司(受益人)

争端

开证行(第一被申请人)能否基于如下事实而拒付:

开证行收到经快递寄来的单据,但无法核实面函上指定银行的签名;开证行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没有收到请求偿付的电传及经证实的请求偿付的电传。

文件

(1)C银行(申请人)于2000年3月28日向国际商会国际专家鉴定中心提交的要求作出DOCDEX裁定的申请书,该申请书称已将全套申请文件的副本寄给了第一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案情的概要;

(3)B银行(第一被申请人)于2000年4月21日向国际商会国际专家鉴定中心提交的要求作出DOCDEX裁定的申请书,该申请书称已将全套申请文件的副本寄给了申请人;

(4)信用证(No.123456)的副本;

(5)受益人交给指定银行的单据副本;

(6)快递公司查询摘要的副本,显示开证行已签收单据;

(7)发送给开证行的要求偿付的电传副本以及随后的函电副本;

(8)开证行发送给指定银行的函电副本;

(9)受益人致指定银行的信函副本;(10)发自F银行的函电副本。

分析

争议中的信用证系依据UCP500开立的,且规定在指定银行的柜台议付。

信用证规定“不早于99年10月30日在C银行的柜台即期议付”。信用证于99年6月21日开立,同年11月30日在C银行的柜台到期。因此,信用证两次提到C银行作为指定银行。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