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参加了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举办的关于原产地证手签员的培训。培训当中,觉得这些知识都是外贸人员所必须具备的,特撰此文,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谈到原产地证,不得不提到普惠制。普惠制全称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简称GSP。它是世界上32个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是在最惠国关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减税以至免税的一种特惠关税。读懂这个定义,我们就可以掌握以下两点: 1、 GSP是非互惠的,它不象曼谷协定(我们待一会会谈到它)是互惠性质的。这是欧盟等发达国家为我们发展中国家作的一件有利于我们的产品出口的事。在同样的FOB价格(离岸价)的条件下,我国外贸人员就可以利用优惠的税率扩大出口。比如我集团下的有机硅系列产品,世界上只有美、德、法、日等少数的发达国家掌握有机硅生产技术,中国是其中唯一的一家发展中国家,那么当大家的FOB价格和品质都一样的时候,发达的进口国当然会选我们的产品。其他产品也是,大家在分析产品优势的同时一定要考虑GSP关税优惠的因素。 2、 GSP的税率比最惠国税率更低。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首先就给人听觉上的误导,但是,诸如曼谷协定以及GSP的税率都是在最惠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惠的。在这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虽然给予我国最惠国待遇,但是在GSP上,它始终不肯对中国让步,它和保加利亚、匈牙利这3个国家是32个给惠的发达国家中不对中国给惠的3个国家。 关于其他29个给惠国,我在这不一一列举。仅就我们平时业务中经常接触又比较特殊的日本作一下简单的举例介绍,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给惠国的规矩很多,比如,它对许多给惠的产品实行最高配额管理。也就是说它虽然给惠,也不会无限度的,你要是对它出口的太多,它就要限制你。又比如它的财政年度是始于每年的4月1日,所以说3月份的时候很多中国的出口商会抢着申请对日本的GSP原产地证书,以便赶在日本下一年的配额限制之前使出口产品获得关税的优惠。大家要记住的是,如果出口日本的东西含有从日本进口的成分要作为给惠国成分的话必须要有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