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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外销员备考资料: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规定

发表时间:2014/7/21 14:40: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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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4年外销员考试的综合辅导资料,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4年外销员考试的相关重点!!

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规定

世贸组织协定和协议中的例外规定包括三大类:基本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人们又把“例外规定”称为世贸组织的灵活适用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例外

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根据世贸组织多边贸易协议中的规定,成员之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适用协议最惠国待遇原则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

(2)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3)允许成员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只给予毗邻国家优惠。

(4)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在一般司法协助的国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在世贸组织成立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各成员可不给予最惠国待遇。

(5)服务贸易的一次性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有:

(1)政府采购的例外。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政府,在为自用或为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优先购买国内产品。

(2)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农业协议》规定的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

(3)成员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演特定数量的外国影片。

(4)在服务贸易领域,成员没有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用原则。即使在已经做出承诺的部门,也允许对国民待遇采取某些限制。

(5)知识产权协定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音像制品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可不适用国民待遇。

3.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

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主要是:

(1)实施数量限制例外。在特殊情况下,成员可以实行数量限制,但要做到“非歧视性”。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市场准入例外,未谈判达成协议的部门即为限制或禁止的。

此外,公平竞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也有一些例外规定,如: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可采取进口限制的保障措施;不要求成员公布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材料。

(二)一般例外

1.货物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

《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具体规定了可以免除成员义务的10种一般例外措施:为维护公共道德,为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有关罪犯生产的产品等,成员可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特定来源的进口。

2.服务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成员在不对其他成员构成歧视,或不对服务贸易变相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6种一般例外措施。

3.知识产权领域的一般例外

成员如采取一般例外措施,可不受世贸组织规则及该成员承诺的约束,但应遵守非歧视原则。

(三)安全例外

世贸组织的安全例外规定,允许成员在战争、外交关系恶化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对其他相关成员不履行世贸组织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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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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