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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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构建“金融防火墙”的必要性内部交易所引发的利益冲突问题是金融企业集团这一经营模式受到众多学者批评的制度缺陷之一。实际上,集团内部交易是企业集团化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关联企业与生俱来的东西。但是,由于集团内部存在的复杂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这种在复杂的控制关系下所产生的内部交易就会有悖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这其中的利益冲突便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可以说,对于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管也是对内部交易问题进行规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实际上,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便是对利益冲突进行调整的内容之一。如日本《公司法》第264 条第1 项规定:“董事为自己或第三者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的交易时,须在董事会公开出示该交易的重要事实,并取得同意。”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 条第1 款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 董事会成员既不允许经商,也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他们也不得担任其它商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业务领导人或者无限责任股东。监事会的许可只能授予某些商业部门或商业公司或某种商业活动。”
我国《公司法》第61 条也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然而,在金融企业集团的情况下,利益冲突问题远比各国公司法已调整的董事之竞业禁止义务要广泛得多。它不仅表现为集团内各法律实体内部董事、经理等人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而且可能表现为集团内各实体之间、各实体与集团之间、各实体与外部的交易方之间、及集团内各法律实体的股东与各公司等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具体来说,集团内的利益冲突现象有以下诸种形式:集团内的银行机构诱导客户甚至予以资金上的支持,使其购买集团内的证券公司承销的证券; 银行替借款人发行债券以抵偿无法收回的贷款,将信贷风险转嫁给客户;银行利用存贷业务了解客户的金融信息,以决定是否包销该客户的证券,并利用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以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导的母公司强制银行子公司与集团外的其它主体进行交易,从而在该子公司与集团之间所产生的利益冲突; 多名贷款人向集团内银行公司的信贷部门同时申请同种类贷款,信贷部门以不公平的贷款条件进行分别对待;银行将其在集团内所掌握的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提供给与其存在密切联系的客户而从中受益;分支机构将其未销售出去的证券转入银行的信托账户;银行与其分支机构存在交叉董事关系, 这可能会影响到经营决策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1] ;集团内的保险公司利用其从集团内其它实体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向客户推销不好的险种;集团内的银行公司可能会要求零售业务部门或投资顾问部门推荐其证券,或阻止上述部门不要对其证券发表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意见;在证券经纪商与自营商之间的限制消除后,证券经纪商与自营商在交易中亦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如证券经纪商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对客户的账户进行“揩油交易”(churning the customer′s account ) 、市场做市商可能会将那些无人购买的证券存入其管理的账户,或敦促经纪部门将这些证券向零散的客户进行推销、投资银行部门或某个成员可能会向关系较好的客户透露有关公司的非公开信息并从中谋利、投资银行部门可能会要求基金管理部门购买其承销的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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