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权结构以及法权,国内学者目前进行重点研究的很少见,在这方面进行系统研究且影响较大的代表性学者是童之伟教授。据童之伟教授的考察,“法权”一词最初的含义是“治外法权”,1926年1月12日,段祺瑞政府在北京召开有若干欧美国家代表参加的主要涉及列强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问题的会议,那次会议的名称就是“调查法权会议”,简称“法权会议”,但这种用法不久便随着那一段历史一起销声匿迹了。“法权”第二次大规模地作为一个词语出现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由于马克思经典文献的翻译者难以把握“法”与“权利”的区别,于是一股脑地将德文中的有关单词译为“法权”,这种含混不清的用法后来得到了翻译者的纠正,也逐渐消失了。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一些法理学者和宪法学者才陆续重新研究这个概念。
[7]在当今社会,由于资源形式的多样和数量的巨大,任何公民个人、团体、国家机关等等都可以享有一定的资源,若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同意,就会产生强制性的支配和控制的能力,成为相应的权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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