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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外销员考试:综合辅导练习题(63)

发表时间:2011/3/4 11:26: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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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外销员课程,全面的了解外销员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外销员考试各章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2011年外销员考试有所帮助!

案例分析(共10分)

1、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兑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5分)

我公司应该拒绝接受B银行的要求。理由:按<<UCP600>>的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就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因此,我公司应拒绝。

2、北京A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北京A公司于5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5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5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北京A公司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北京A公司发货。北京A公司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解析:合同已经成立,北京A公司应协商解决。理由如下:

英美法认为一项承诺于发出时生效。关于逾期承诺《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中美两国都是《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排除《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因而本合同纠纷应适用《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加以解决。依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案例中的逾期承诺正是属于这种情况,北京A公司业务员未予理睬,合同已经成立。北京A公司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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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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