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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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已成为了当今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调动了全球资源的优势互补效应的同时,作为资源分配调节机制的法律规则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规则之间的趋同性。这种趋同性一方面表现为先内国法国际化,后国际法国内化。而在这之中, 内国法国际化是这种趋同化的前提,国际法国内化则是结果。另一方面这种规则趋同化也表现为不同国家之间法则借鉴与移植的结果。现在,人们的眼球好像过多地给予这种经济一体化及规则趋同化所附带而来的积极效应,而忽略或者说漠视了法律规则趋同化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与危机。因此,客观而公正地对这种规则趋同化现象进行反思具有极大的意义。
一、法律规则的趋同化分析
(一) 主动式的法律规则趋同化
法律规则的趋同化并非只是在当今时代才出现的现象,实质上以笔者的观点来看,在跨国经济交往产生之时已有了不同国家之间法规趋同化的萌芽。只不过,当相关的国家为了共同的利益对这种跨国经济进行调整而缔结了双边或多边条约时,这种规则的趋同化现象才从可能变成现实。然而,客观而言,只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成员国众多的造法性条约才最能体现全球法则趋同化的特点。就近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而言,法律规则趋同化现象有深刻的历史背景,与国际法发展的时代特征及国际经济发展的程度有紧密的渊源。对此作以下分析。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组织的产生是法律规则趋同化得以实现的直接因素。二战以后,为了重建战后的政治与经济秩序,普遍性的多边条约有了很大的发展,如《联合国宪章》对发展国际经济、确保会员国通商自由及公平待遇作了规定。随后,1944 在英、美等主流国家的发起下,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 年又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三项协定及其组织具有全球性影响,对于稳定国际货币金融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此,当时被学者们称为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以此为标志,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1]
区域性组织范围内的规则趋同化是全球规则趋同化的催化剂。二战以后,出现了形形色色的以一定目的为基础的区域性组织,区域性组织的大量出现及与之相配的多边条约亦对法则的全球趋同化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在这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欧盟,建立欧洲单一市场是其目的,早在1957 年《罗马条约》就表明其目标之一就是要通过消除各成员国国内限制商品、人员、资本和服务自由流动的各种障碍, 以使极度分裂的各成员国国内市场转变为一个单一的共同市场。 [2]要达到这一目的,就有必要对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则进行协调化,以消除规则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之处。为此欧盟委员会作了大量的努力,以最低限度的协调原则为基础出台了大量的法令,以对成员国的国内法进行间接的整合。以欧盟银行法为例,为了在欧盟境内实现银行业的一体化,欧盟呈递进式出台了大量的法律,如1977 年的《第一银行指令》、1989 年的《第二银行指令》、1989 年的《自有资金指令》、1983 年与1992 年的《并表监管指令》、1994 年的《关于存款保险计划指令》、2001 年的《关于信用机构重组与清算指令》、2001 年的《金融企业集团监管指令建议案》等。这些法令的颁布不仅促进了欧盟范围内银行法则的趋同化,而且由于欧盟本身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及在国际上所处的政治地位,这些法则也对全球其他非欧盟成员国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如在金融监管中,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公司的内部治理、金融监管的程序化与规范化及信息交流与合作机制的确立等无不对正处于金融法律创新的国家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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