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规定填制《纺织品中性包装申请表》一式四份(三份退回:其中一份由企业报验使用,一份通关使用,一份企业自存)。
⑵ 合同正本、副本各一份。合同中必须注明“该货不得转口到与中国签定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It is prohibited to re-export the goods to the conutry that has already signed bilateral textile agreement with china)的条款(中英文对照)。
⑶ 商标、标识、挂牌等实样,实样的复印件二份。商标的注册证明。
⑷ 如系定牌生产,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但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
⑸ 对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口企业将依照我国《商标法》和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⑹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及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与贸管处将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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