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时间为2013年9月7、8日,《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是物业管理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2013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物业服务收费形式与成本构成
1.包干制收费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实行物业服务专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包干制是目前我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普遍采用的形式。包干制收费形式下,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后,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和标准完成物业管理服务。换句话说,就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盈亏自负,无论收费率高低或物价波动,物业管理企业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相应服务。
包干制物业收费形式比较简捷,但交易透明度不高。在收费率偏低时,容易导致物业管理企业亏损;在市场不规范时,个别物业管理企业可能通过减少物业服务成本来保证企业利润,业主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2.酬金制收费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实行物业服务酬金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酬金制也称佣金制,这种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在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中较多采用,目前,不少高档住宅物业管理也已采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支出由业主负担,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运用自身的管理知识、经验和专业技能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取得事前约定比例或数额的酬金。
为保证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所需费用,酬金制要求业主按照经过审议的预算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先行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付物业服务支出。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对所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仅属代管性质,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2)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3)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合业主大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构成
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人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四)物业服务费的缴纳和督促
1.非业主使用人的交费责任
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是最普遍的现象。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因此,业主理所当然的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在现实生活中,业主拥有的物业,不一定为业主所占有和使用。当业主将其物业出租给他人或者交由他人使用时,业主可以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实际上,物业使用人是代业主履行合同义务。鉴于物业使用人实际占有和使用物业,是真正享受物业服务的人,《条例》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同时,考虑到业主毕竟是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第一责任人,业主的地位相对稳定,而物业使用人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而且变动相对较快,为了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进一步规定,即使存在这一约定,业主仍然负连带缴纳责任。所谓连带缴纳责任,是指当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业主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缴纳的约定时,业主仍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直接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2.未交付房屋的交费主体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建物业,产权的多元化需要一个过程。在建设单位销售物业之前,建设单位是惟一的业主。如果建设单位聘请了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在物业开始销售给众多分散的业主时,建设单位仍然需要就没有售出的物业以及没有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经出售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缴纳。因为已竣工没有售出物业的产权仍然属于建设单位,作为产权人当然有义务缴纳服务费用;对于没有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而言,物业的实际占有人还是建设单位,物业的产权往往也还没有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因此,《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业主委员会对欠费业主的督促义务
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应当是业主自觉履行的义务。但现实中,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资金的情况也客观存在,有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欠交物业费的情况甚至相当严重。
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交易秩序,《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对于欠费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然影响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因此,业主欠费行为不仅侵害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了其他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有责任也有义务代表交费业主督促欠费业主限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对拒不交费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法追缴,但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违法措施胁迫业主交费。依法追缴的方式,就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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