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与邀请要约
要约不同于邀请要约。邀请要约(invitation to treat)是一方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要约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是邀请要约,投标是要约,招标人接受投标确定中标是承诺。
要约的法律意义:
要约的法律意义在于要约的法律行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一旦生效,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18条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第19条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否则要约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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