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是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设立物业服务关系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中,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主是分散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关系,不存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根据不同物业管理阶段和不同的签约主体,现实存在两种物业服务合同。一种是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一种是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条例》对这两种合同有明确规定,将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称为物业服务合同,将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称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物业管理事项
2.物业服务质量
3.物业服务费用
4.双方的权利义务
5.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6.物业管理用房
7.合同期限
8.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除需明确以上八项内容外,还应包括当事人双方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商定的其他条款,如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免责条款约定、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等。
关于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问题,《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
二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三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效
《条例》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解释:
一方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另一方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附终止条件的合同。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与物业的基本情况
(1)合同当事人情况
(2)物业的基本情况
2.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
3.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4.物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内容
5.物业的承接查验
6.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7.专项维修资金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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