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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办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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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三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须再次注册。
第二章 注册管辖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到药品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
第八条 已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和未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由执业单位开具证明,到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陕西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具体业务由人事教育处经办。
第三章 申请资格
第十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执业单位同意,注册机构均予以办理注册手续。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到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领取并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到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领取并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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