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发表时间:2014/12/25 14:14: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 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 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 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谈建立全科医生制度

日前,《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为何要专门出台关于全科医生的制度性文件?该制度有哪些创新和亮点?对老百姓有什么实惠?记者就此对孙志刚进行了专访。

“一项制度”:2020年每万居民有2-3名合格全科医生

记者: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总体目标是什么?

孙志刚:全科医生是看病防病的“多面手”,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国际经验表明,全科医生对改善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控制医疗卫生总费用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全科医生制度已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全科医生占医生总数的30-60%。而我国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目前还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人口增长和老龄化、疾病谱的快速发展,以及“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医改的深入推进,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历史任务。这是一项开创性的制度,是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这项创新性制度不仅关系到我国医学人才教育培养理念、培养模式的转变,而且该制度的建立,对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以及落实预防为主方针,从根本上提高居民健康水平,让居民少得病甚至不得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到2020年要在我国初步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一是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二是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三是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力争让每个家庭都能享受到全科医生的服务。

“5+3”:8年强制性规范化培养合格人才

记者:全科医生培养制度是如何设计的?

孙志刚:纵观世界各国发展历史,医师培养制度受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制度等多种因素影响,大体可归为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毕业后教育模式,医学生取得临床医学博士(MD)后进行3-7年的住院医师培训;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高等医学教育模式,住院医师培养是院校医学教育的第三阶段;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临床研修教育制度,医学生经6年医学教育毕业,并取得医师证书后,必须参加2年的临床研修,研修期间既无学籍,也无职位。

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全科医生培养制度的总体设计,可以概括为 “一种模式、三个统一、两种途径”。“一种模式”即逐步规范全科医生培养为“5+3”模式,前5年是临床医学本科教育,后3年是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三个统一”即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法和内容,统一全科医生执业准入条件,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两种途径”即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采取“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路径。

我国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不能简单照搬其他国家的做法,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体制、医学教育体制不同。第一,在美国和法国,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是做医生的前提;而我国高等医学教育存在不同层次的学历层次,多种学制并存,5年的医学本科教育是主体。我国已探索了十几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一般为5年医学本科毕业生后再进行3年的培训。第二,国外医生的身份是自由执业者,而我国大多医生是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第三,我国人口众多,财政承受能力有限,医生培养成本不宜过高,同时,城乡、区域差异较大,不宜搞“一刀切”。因此,在明确全科医生的“5+3”培养模式,统一培养内容、准入条件、学位标准的前提下,“双轨”并行更加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具体途径可由各省、区、市与相关部门衔接后自行确定。

记者: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实行规范化培养?

孙志刚:规范化培养以提高全科医生的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轮转,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并参加医院值班。全科医生出科或者出平台要达到国家要求的实践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社区和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规范化培养时间为3年,原则上在临床培养基地轮转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年,另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

对全科医生进行规范化培养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国全科医生一般要经过长周期的严格培养,其培养内容和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英国全科医生的培养周期至少需要9年,美国为11年,法国为8.5年。

对全科医生进行规范化培养是遵循医生成长规律和全科医生服务特点的客观要求。全科医生到基层后必须能够独立处理多种临床和公共卫生问题,其所见疾病涉及领域广,服务人群不分年龄和性别,因此必须要经过规范的临床和公共卫生训练,提高实践能力。

对全科医生进行规范化培养是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目标的迫切要求。在我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已成为制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改善服务和提高水平的“瓶颈”,是造成居民不愿意到基层就诊的重要原因。为基层培养知识全面、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全科医生,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的必要举措。

记者:提高全科医生准入如何与《执业医师法》相衔接?

孙志刚:《指导意见》规定,注册(全科)执业医师必须同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

从国外经验看,住院医师培养制度具有一定强制性,英国、法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均通过立法、资格认证或注册等方式,使医学毕业生要成为一名合格医生必须进行住院医师培训。

在我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作为一项全国性制度,也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如上海已先行规定未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者,不能被医疗卫生机构聘用。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不予注册。因此,《指导意见》规定,取得医师资格且经3年规范化培训培养合格者,才能注册为全科医师,与现行《执业医师法》做了对接。同时,也解决了医学院校毕业生作为“毛坯”必须进行系统化、规范化临床能力培养的问题,统一提高了全科医生的准入条件。

“四个渠道”:明年每个基层机构都要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记者:8年的规范化培养周期有点长,如何解决近期基层急需全科医生的问题?

孙志刚: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与基层迫切需要全科医生的现实有一定差距,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和医疗资源匮乏地区来说,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还是一项非常长期性的任务。

因此,《指导意见》立足当前,提出近期加快培养合格全科医生的四个渠道:一是大力开展基层在岗医生的转岗培训。近两年,国家共安排了3万名基层医生进行转岗培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医生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二是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去年,国家招收了5000名5年制本科医学生,免费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全科医生;今年计划继续招收5000名;每年每生中央财政补助6000元。同时,允许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通过“3+2”的途径培养适用的助理全科医师。三是通过提升学历层次培养基层全科医生。鼓励基层在岗医生获得规定学历,符合条件后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四是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包括严格执行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类对口支援制度、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学加强对基层培训、允许医院医生尤其是退休医生到基层执业服务等。

希望通过上述措施,力争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多种执业”:契约服务、开办诊所,促合理流动

记者:为何要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

孙志刚: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相对固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将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是《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一是有利于落实预防为主、改善居民健康。全科医生全面掌握居民健康状况,可以提供连续的、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二是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医患关系、改善医患矛盾。全科医生与居民的关系更加亲近和密切,有利于形成全科医生的自我道德约束机制。三是有利于减少不合理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居民定期自主选择全科医生的竞争性机制促进全科医生主动对居民的健康和花费进行管理。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已在开展“家庭医生服务”试点,长期以来习惯于看病去医院的中国人,开始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家庭医生”。

记者:为何要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

孙志刚: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既可以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聘为全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一是可以促进全科医生的合理流动,提升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前景。二是可以促进高素质人才下沉“基层”,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三是可以充分调动全科医生的积极性,通过提供服务获得合理收入,提高全科医生的职业吸引力。

“三类收入”:建立新激励机制,保障全科医生合理收入

记者:如何建立对全科医生的有效激励机制?

孙志刚:从国外经验看,政府多以按人头付费的方式给予全科医生补偿。在英国,全科医生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按注册居民多少获得相应报酬,是一种“按人头付费”的补偿机制。全科医生在诊疗过程中除收取少许处方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由于全科医生收入主要来源于通过提供服务得到的财政补助或健康保险偿付费用,一定程度导致了全科医生集中于人口密集的地区,因此,一些国家政府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全科医生给予特殊补贴和激励政策。

为保障全科医生有合理的预期收入,《指导意见》对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进行了创新:一是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二是为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项目收取服务费;三是为签约居民提供非约定服务,按规定获得补偿。全科医生通过提供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其中按签约居民数收取服务费将成为主要收入渠道,新型激励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

记者:为何要鼓励地方试点并逐步推行全科医生首诊制度?

孙志刚:国内外调查研究表明,90%以上的常见病、多发病可以在基层得到有效诊治。随着全科医生整体素质的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逐步增强,信息化平台的逐步完善,试行全科医生首诊制度的基础条件日趋成熟。

全科医生首诊制度的好处:一是居民看病更方便,小病看全科医生,大病通过全科医生预约转诊,省去了到大医院排队等候的烦恼;二是居民看病更便宜,可以降低小病的医疗费用,大病在急性治疗稳定后,可以转诊到全科医生进行康复治疗,节省了医疗费用;三是资源配置更合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可得到一定缓解。

当然,目前全科医生强制性首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还不具备条件,更现实的考虑是先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通过医保支付实现全科医生首诊,直接到大医院就诊者提高自付比例。

记者:如何确保全科医生制度落到实处?

孙志刚:全科医师制度是一项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实施起来还面临很多困难,社会各界要支持和善待这项惠民政策,使之真正“落地”,并为老百姓带来实惠。一是及时推动执业医师法和相关法规的修订,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和行动计划,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实施方案,细化操作步骤和路线图。二是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全科医生的转岗培训和规范化培养,中央加大对中西部全科医生培养、使用的支持力度。三是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全科医生培养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统筹公布全科医生岗位。四是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作用,在行业自律和制定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五是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先行在具备条件的部分地区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六是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转换居民的就医观念和习惯,提高居民的契约意识。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2010年12月14日在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这是继本月初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等文件发布之后的第三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配套性文件。

我国制定这一补偿机制对当前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改变“以药养医”机制,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有何意义?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补偿?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补偿机制》,对当前基本药物制度推进有何意义?

去年8月份以来,全国已有5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彻底改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药养医”的机制,明显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但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了较大收支缺口。因此,必须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从目前各地实际情况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补偿渠道、金额和方式不明确,多渠道补偿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调动积极性的绩效考核机制不健全等。

按照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对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广泛调研,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了《补偿机制》初稿。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方意见。9月2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全体会议讨论通过,10月27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12月6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各地执行。

问:《补偿机制》的总体考虑是什么?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补偿机制》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第二,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同步落实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第三,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室进行合理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补助。

问:《补偿机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具体包括哪些渠道?如何落实?

《补偿机制》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首先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绩效考核后财政补助。具体包括三个渠道:

一是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专项补助经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2011年进一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按服务数量和质量按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全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是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诊查、一般治疗费和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适当调整收费标准,调增部分全部由医保支付,不增加群众个人支付负担。此项政策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已实行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先行施行。

三是对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的补助机制。各地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

问:《补偿机制》中专门强调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有什么具体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落实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回归公益性的同时,必须转变运行机制,调动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避免出现“大锅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问题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核岗、人事分配、绩效考核等,要建立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必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改革,重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的运行机制。从地方的实践经验看,单就零差率补零差率,不在综合改革上下功夫,补偿机制稳定不下来,新的运行机制难以建起来,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也难以发挥出来。各地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也只有靠综合改革才能得到破解。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也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改革创造了条件,补偿机制既是保障措施,也是激励措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进。

为了推动综合改革,《补偿机制》明确了主要内容:一是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需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二是核编,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尽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三是定岗,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起灵活的用人机制。四是考核,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根据服务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与医务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竞聘上岗结合。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安徽省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突破口,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新的运行机制,探索出一条体现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路子。抽样调查显示,人民群众和基层医务人员对改革的满意度分别达到93.4%和88.1%。

问:医务人员是医改的主力军,《补偿机制》的文件对基层医务人员待遇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让群众得到实惠,让医务人员受到鼓舞”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围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补偿机制》重点针对基层医务人员制定了有针对性地措施,保障合理待遇水平,调动积极性。

一是保障基本,明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同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通过这一举措,有效稳定住广大基层医务人员队伍。

二是体现绩效,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通过这一举措,充分调动和保护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提高地位,政府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责任,机构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有了保障,彻底改变了过去医务人员靠卖药、创收维持收入水平的状况,使医务人员安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业务水平。通过这一举措,提升医务人员自身价值和社会地位。

同时,结合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实施,将为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也将给予适当倾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问:《补偿机制》提出设立“一般诊疗费”,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是否会增加群众看病费用?

《补偿机制》提出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并将此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渠道之一。这样设计主要是为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增加医疗机构收入而又不加重群众负担。同时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调整服务行为,通过提高服务数量和质量获得更多补偿,并逐步改变基层药物滥用、超范围医疗的现状,保障群众的健康。设立“一般诊疗费”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实行“一费制”。这是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设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内容和项目相对简单,简化合并收费项目可以方便群众就医,也便于监管。

二是对一般诊疗费设计统一的收费标准,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常见的诊疗流程,挂号、就诊、拿药(或者打针、输液)均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这样设计主要是为了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转变基层门诊输液率偏高、抗生素激素滥用的现状,为群众提供适宜的药品、适宜的服务和适宜的技术。

三是同步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在原来分项相加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综合考虑本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这样设计是在不加重群众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实际上,基本药物价格下降带来医保基金支付总额下降,同时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都给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创造了条件。

同时,为了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补偿机制》还提出要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鼓励地方通过按人头付费等方式合理支付医保资金,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控制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问: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何补助政策?

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群众健康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补偿机制》明确对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对村卫生室,要在核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支付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提供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地方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补助标准和支付政策。

问:补偿机制能否到位关键在落实,如何确保《补偿机制》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为了确保各地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补偿机制,《补偿机制》要求各省(区、市)按照文件精神,在文件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尽快建立补偿机制。

为了落实责任,《补偿机制》还对各级政府提出了原则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要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地方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同时,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帮助,国务院医改办公室编写了综合改革的操作手册,将通过专题培训指导各地开展工作。中央财政还将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负责人就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发布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采购机制》)。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已经一年多了,为什么要出台《采购机制》?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创新,旨在保障群众基本用药。这项制度自去年启动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已超过5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不规范,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合理解决,一些地区部分药品出现了断供、缺货等情况,影响到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和群众的受益程度。按照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关键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积极借鉴国内外药品集中采购的成功经验,认真听取有关方面及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形成了《采购机制》初稿。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各地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采购机制》送审稿,经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全体会议讨论后,提交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采购机制》。

《采购机制》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配套文件,必将有力地推进各地尽快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机制,构建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问:此次《采购机制》出台的总体考虑是什么?有哪些创新性举措和亮点?

《采购机制》的总体思路是,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量价挂钩、签定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促进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采购机制》针对各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基本药物的质量、价格和供应三个核心要素,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创新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明确采购责任主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主体负责基本药物采购,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定授权或委托协议,与药品供应商签定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二是坚持量价挂钩,通过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暂无法确定数量的采用单一货源承诺方式),实现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付款时间。充分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三是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把质量放在首位,采取“双信封”招标方式,确保信誉高、质量好、供货能力强的企业参与竞争。同时,对基本药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确保采购价格合理。四是严格诚信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对违反合同、出现质量不达标、不按时供货等违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实行严格的市场清退制度,逾期不改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全国任何药品招标采购。通过网上采购平台,提高交易透明度,基本药物采购价格、数量和中标企业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从制度和机制上营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采购环境。

问:中标价偏高是以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这次出台的《采购机制》如何保证采购的药品价格合理?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出现价格偏高等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招标和采购脱节,省级招标只确定企业名单,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二次议价。对此《采购机制》提出了针对性措施,主要有:

一是量价挂钩,通过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或实行单一货源承诺);这样,药品供应企业在投标前就能比较准确地计算供货的数量及市场份额,便于计算成本并合理确定报价。

二是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要求详细调查和掌握基本药物近三年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这样,保障了集中采购的价格在合理范围内。

三是采取分类采购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合理确定价格。对价格较高且存在价格虚高的基本药物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双信封招标制度等方式,充分利用市场竞争形成合理采购价格。同时,对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采购价格已经比较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则通过探索政府统一定价的方式合理确定价格。而对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以及临床常用廉价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以保证供应。

四是招标结束后即签订购销合同,确保中标价即基层采购价,最大限度压缩流通环节,减少层层加价的空间。

五是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要求从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而目前药品回款时间通常在6个月左右甚至更长,占用了企业大量流动资金,而新措施实行统一付款,将大大降低企业占压流动资金成本,从而进一步降低了药品价格。

问:在降低药价的同时,《采购机制》如何保障药品的质量?

质量优先是《采购机制》始终坚持的原则,集中采购是在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价格。

在采购环节中,实行“双信封”招标制度,经济技术标书不仅要对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体现药品质量的指标进行评审,还要评比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等综合实力指标,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淘汰质量和信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

在监管环节中,对采购的基本药物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管,供货企业要将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验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

在处罚措施中,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出现恶意压低价格、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等行为的企业,采取清除出全国药品招标采购市场的处罚措施,通过严厉的监管措施有力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同时,《采购机制》还提出要逐步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既有效保障当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的药品质量,又立足长远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药品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

问:如何实现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档、不缺货,《采购机制》有哪些考虑?

相对于大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布散、药品用量小、配送利润薄,在药品供应链中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一些地处偏僻、规模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难以有效保障。《采购机制》提出,由确定的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并由供货企业对药品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将药品配送环节让渡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和分工的作用来实现药品及时配送,这是《采购机制》的一个创新。这样设计并不意味着政府对配送环节放手不管,相反,政府将主要通过监管和服务来确保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位,方便可及。

在监管上,明确药品配送的责任主体,通过合同进行约束。采购机构在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就在合同中明确供货方式、时间、地点和要求,明确供货企业是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供货企业是自行配送还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基本药物一旦出现供应不及时等问题,由供货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这一举措,解决了目前药品配送环节中生产和配送企业责任难以划分的结症,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服务上,建立非营利性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平台上发订单,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供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确认,采购机构按时付款。同时,有关部门利用集中采购平台对药品交易和供应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分析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一旦出现不及时供货情况,迅速协调处理,避免出现基本药物断供、缺货的情况。

通过新的制度设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需要在网上发订单,供货企业就会将需要的药品及时送到家门口,保障了基本药物方便可及。同时,《采购机制》还鼓励各地进一步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以集中采购为基础,将现代物流的理念引入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建立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配送的效率。

问:《采购机制》实施以后,会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产生哪些影响?

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既要保障基本药物质量、价格和供应,也是为了促进基本药物的生产。只有生产企业愿意生产、配送企业愿意配送,基本药物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质量和供应。目前,我国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都存在着多、小、散、乱的问题,药品生产企业多达5257家,药品批发企业1.3万家,已经出现行业产能过剩、结构性供大于求的状况。长远来看,集中采购机制对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引导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优化结构、资源整合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前来看,新的采购机制对于保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理利润也有许多利好措施。《采购机制》提出明确采购的数量和供货区域,批量采购,增加了企业的销售量,有效减少了广告和营销的费用,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通过统一付款制度,由采购机构对药款进行统一支付,并将付款周期缩短到30天,企业不用再向各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催款,流通成本降低,资金流动率提高。特别要强调的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并不是单纯地降价,而是在保障企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的流通环节费用,从而实现价格合理。

同时,新的采购机制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需要围绕新的机制,积极适应、及时调整,拓展新的发展空间。新的采购模式下药品经营企业服务重心将逐步转移到配送功能上来。目前,一些经营企业已经开始转型或拓展服务,积极健全县级以下服务网点,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特点提供配送服务,探索药品库存管理等综合服务。

问:《采购机制》提出采购机构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这样设计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采购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什么关系?

《采购机制》提出,采购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并负责合同执行,有利于真正实现量价挂钩,变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变分散付款为集中付款,最大限度地压缩中间环节,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根本上消除以药补医机制;明确采购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责任部门对药品采购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采购机制》明确了采购机构的条件和性质,即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为了确保基本药物采购的公益性,还规定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由采购机构作为责任主体开展基本药物采购,需要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密切合作。《采购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采购机构定期汇总本地区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定购销合同,负责付款等合同执行。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要按照协议的要求,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及时付款。

问:《采购机制》提出的各项举措如何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新采购机制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为此《采购机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一是明确时间进度,要求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按照《采购机制》的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本省(区、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办法,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出台。并尽快按照新的采购办法完成一个采购周期内基本药物的采购。二是加强培训指导,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将就贯彻落实《采购机制》作出专门部署,并开展集中培训,编写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操作手册,指导和帮助各地尽快开展工作,确保制度不走样、不变形。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采购进展和效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基本药物采购情况作为医改评估核心指标之一,对各地基本药物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

此前,安徽省已经按照《采购机制》的要求开展了一次基本药物的采购工作,基本实现了基本药物采购预期目标,为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就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发布答记者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日已相继公开发布。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意见》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过程。

答: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千家万户,是重大民生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改善,居民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但不可否认,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特别是医药费用上涨过快,个人负担过重,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看病难、看病贵”。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意见》和《实施方案》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汇集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反复论证修改形成的。2006年6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文件。两年多来,工作小组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深入调研。工作小组成立了四个专题研究小组,先后到东、中、西部10多个省(区、市),深入到医院、社区、乡村卫生机构等,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开展专题讨论。先后组织了改革基本方向和总体框架、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医疗保障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机制、发展非公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题讨论。三是借助外脑。委托世界卫生组织、北京大学等国内外知名机构,开展独立平行研究,并举办国际研讨会,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对平行研究方案进行研讨和比较论证。同时在网上公开征集建议方案。四是集中起草。在以上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工作小组组织精干力量集中研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思路,经反复讨论,几易其稿,形成了《意见》初稿。五是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在征求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方面意见的同时,2008年10月14日,《意见》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引起各方面积极反响。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工作小组共收到群众意见35929件,其中网民意见31320条,传真584份,信件4025封。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条分析,不少好的意见被吸收到文件之中。

在《意见》研究起草过程中,工作小组还对近期改革目标和重点工作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据此拟定了《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改文件制定工作。两年多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直接听取各方面意见,专题研究重点难点问题,指明了改革的方向,解决了制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了文件的顺利出台。

问:根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意见》做了哪些重要修改?

答:最后中央正式公布的《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共进行了190余处修改。主要修改之处:一是增加了改革的近期目标。二是针对农民工、老年人等群体反映强烈的医保关系接续和异地就医报销问题,增加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等内容。三是针对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建议,增加了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重视护士和护理工作、增进医患沟通等内容。四是针对基本药物定价和供应方式争议较多的情况,将“基本药物由国家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修改为“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将“统一制定零售价”修改为“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在指导价格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给地方操作留有空间。五是对《意见》第五部分进行了修改充实,使五项重点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更加清晰。六是对文字进行了上百处修改,力求表述更加准确、易懂。此外,有相当一部分对《意见》的修改建议在《实施方案》中得到了反映。对于一些更具体的建议,我们还将在今后陆续下发的配套文件中予以研究、采纳。

问:请介绍《意见》和《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这两个文件是什么关系?

答:《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思路和重要政策措施是一致的。《意见》旨在规划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发展,明确改革的方向、目标和政策框架;《实施方案》是今后三年落实《意见》的具体安排,确定三年内重点抓好的改革任务,突出改革的操作性。

《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起草,贯彻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这两个文件的起草原则:一是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首次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一重大理念创新确定了改革的基本方向、思路和政策框架,对于保障我国医药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大意义。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一方面强化政府在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和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在改革初期首先着力解决公平问题;另一方面,强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统筹利用全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把完善制度体系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既注重整体设计,明确总体改革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鼓励地方试点探索。

《意见》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目标、四大体系、八项支撑”。一个目标就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四大体系就是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构建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八项支撑就是完善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科技与人才体制机制、信息、法制的建设,保障四大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项基本”和“一个试点”,把五项工作作为改革重点,即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抓好上述五项重点改革,将使公共卫生服务基本普及,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医药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问:近期重点提出,三年内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参保(合)率均达到90%以上,请介绍这个目标制定的依据和实现目标的措施。

答: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是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途径。制定这样的目标,既考虑了群众的实际需求,也考虑了各方面条件的可能。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针对不同人群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针对特殊困难人群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也已逐步完善。考虑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的是自愿参保,在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外还有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因此现在提出实现90%以上的参保率是符合实际的。实际上,发达国家的参保率也难以达到100%。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以下主要措施:一是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二是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三是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四是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问:请介绍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答:基本药物的概念由世界卫生组织1977年首次提出,目前约有160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形成地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为了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可及和价格低廉,有利于规范用药行为,降低患者医药费用。

根据《实施方案》,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和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进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要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医并重的原则,通过科学评价,从上市药品中选择,并实行动态调整。二是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三是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需要强调的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不等于群众患病后只能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只是医保报销目录的一部分,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医保报销范围的药物品种和数量多于基本药物,医生在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根据病情的需要使用医保报销目录中的其他药品,同样可以按规定报销。

问:请介绍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义和主要措施。

答:目前,群众不愿意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主要是对医疗水平不放心。医改方案提出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一方面要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方便快捷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方便群众看病;另一方面要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尽可能把常见病治疗解决在基层,减轻群众负担。

《实施方案》提出从四个方面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一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央重点支持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支持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和困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鼓励通过医疗资源重组、社会力量办医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二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采取定向培养、执业医师招聘、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大幅度增加全科医生数量、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等多种措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并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四是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服务模式,开展巡回医疗、上门服务;鼓励地方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强化绩效考核。

问:请介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含义,有什么措施保证均等化的实现?

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保证全体城乡居民都能够免费或只需少量付费就可获得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妇幼保健,院前急救,采供血等。国家选择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服务,地方政府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财力和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增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落实公共卫生服务责任。明确并落实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任务。二是加强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目前比较薄弱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三是加强规划和管理,合理配置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四是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五是改善服务。制定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工作流程和考核办法,开展主动服务。

问:公立医院改革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请介绍这项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有哪些措施能够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答:公立医院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群众看病就医主要选择到公立医院,因此它成为医药卫生行业众多问题和矛盾的交汇点。改革涉及到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治理结构、补偿机制等各种复杂利益关系的调整,还要保护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难度很大。社会各界对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还有不同看法。因此,国务院决定分阶段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当前主要是抓好试点。具体步骤是:2009年,制定试点方案,选择若干城市和公立医院开展试点,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2011年逐步推开。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重点在三个方面,一是改革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二是推进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取消药品加成,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有效形式;三是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积极稳妥推进部分公立医院转制,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要通过改革,维护公立医院服务公益性,使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医务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满意的医疗服务。

问:医改方案对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哪些实际措施?对普通群众,从改革中可以得到什么样的实惠?

答: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措施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

一是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预防疾病发生。国家制定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统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档案,老年人、婴幼儿、孕产妇健康检查,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支持实施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缩小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全国城乡居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享受的公共卫生服务可以得到较大改善。

二是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要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到城乡全体居民,未来三年内全国90%以上的城乡居民至少被一种医疗保障制度覆盖,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比例可逐步降低。

三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从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两方面着手,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使城乡居民享受到便捷、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分工协作机制,努力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缓解大医院“挂号难、看病难”的状况。

四是降低医药费用,保障用药安全有效。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定价、使用和医疗保障报销的相关政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价,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问:请问在今后几年内,政府将增加多少卫生投入,重点投向哪些方面?

答:为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未来三年,落实医改方案中的五项重点改革,各级政府需要投入8500亿元,其中中央投入3318亿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要办四件事:(1)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保支付比例和限额;(2)实现城乡居民三年内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3)到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4)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等历史遗留问题,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

二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办五件事:(1)三年内中央重点支持建设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和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2)支持困难地区24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和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3)支持医务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4)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给予合理补助;(5)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

三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主要是三方面投入:一是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二是支持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三是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

此外,各级政府还将为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问:文件出台后,关键是贯彻落实,请问对此有什么具体考虑?

答:《意见》和《实施方案》绘就了今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蓝图,下一步要抓紧抓好文件精神的落实工作。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也是一项世界性难题,我们既要充满信心,明确目标,分阶段积极推进,又要正确看待改革中面对的问题和困难,进行长期艰苦努力。

为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国务院已成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操作办法,将于近期陆续出台。地方各级政府将根据《意见》和《实施方案》,全力推进改革,对一些重大改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行试点,大胆探索创新。

编辑推荐:

公卫执业医师考试专业辅导班

公卫执业医师考试宝典下载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