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违约责任
2.6.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①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③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④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6.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特定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l)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费事由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中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2.6.3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指虽然要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是还要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特殊情况除外,如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
(2)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但这一方式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用其他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在《合同法》中,原则上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非违约一方能够得到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相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一个限度,即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害赔偿,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赔偿额应大体相当,《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5)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