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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考点精要六

发表时间:2010/6/8 11:32: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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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www.zhaobiaoshi.net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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