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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第四章第三、五节

发表时间:2017/2/6 14:29: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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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

4.3.2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地域范围

适用范围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

(2)主体范围

适用范围划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确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将国家机关分为五级:一是中央,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三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四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五是乡、民族乡、镇。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团体组织,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资金范围

适用范围划定在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4)调整对象范围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5)例外情形

项目虽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4.3.3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是核心,公开透明是体现,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保障。

(1)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政府采购所进行的有关活动都必须公开进行,包括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要求都要公开,招标投标活动要公开,采购的过程要公开,以及采购结果要公开等。

(2)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政府采购在有多种选择,有多个供应商可以供货的情况下,要通过公平竞争选择最优的供应商,取得最好的采购效果。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的交易中要公允正当。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作为采购人或者是供应商或其他当事人从事采购、代理或供货行为,发布信息等都应当诚实,讲究信用,不能有任何欺骗和欺诈的情况发生。

4.3.4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后续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同。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经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有: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采购人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5)询价

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有: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询价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批量采购、小额采购和定点采购

4.5关于公共采购的国际规制

4.5.1政府采购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1981年1月1日生效。1 994年4月1 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政府采购协议的目标

(2)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

1)采购主体。各国政府列出国内服从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部实体的名单,名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一。

2)采购对象。《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任何合同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期权购买等。

3)采购限额。适用于合同价大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一规定的限额的任何采购。合同价包括一切形式的酬金、奖金、佣金、利息等。

例外情况,如采购武器、弹药、和维护公共安全,人类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或因保护残疾人、慈善机构,劳改人员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需要,采取或实施的特殊措施。

(3)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

1)周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

3)透明度原则。

(4)招标程序的规定

协议规定了三种招标程序,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第10条)和限制性招标(第15条)三种程序。

1)公开招标时全部感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投标。

2)选择性招标指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由招标实体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3)限制性招标指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的规定,招标实体可以与各供应商个别联系。

(5)招标公告和招标时间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必须刊登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二所列的刊物上。公开招标的招标时间从刊登广告至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问为40天,选择性招标为25天。

(6)授予合同

只有在开标时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的供应商才能中标。合同应该授予确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并且其投标无论从国内和国外获得的产品和服务都是最有竞争力的投标,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衡量被确认为最具优势的投标。

(7)投诉、磋商和争端解决

投诉应优先采用磋商的方式解决,供应商应在知悉或应知悉投诉事项起的10天内提起投诉,并通知采购机构。投诉案件应由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争端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构( DSB)的专家组审查,建议和裁决,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

4.5.2公共采购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在2011年8月第44届会议通过的,2012年6月审议通过了《公共采购示范法颁布指南》。

(1)《示范法》的目的

1)是为各国对本国采购法律和实务进行评价和现代化并在目前尚无采购立法的情况下建立采购立法提供一个参照范本。

2)是支持在国际层面协调统一采购条例,以此促进国际贸易。

(2)《示范法》适用范围

《示范法》旨在适用于颁布国内的一切公共采购,也包括国防和国家安全相关的采购。即采购实体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

(3)《示范法》总则条款

(4)采购方式和程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包括:

①征求投标书。

通过登载投标邀请书征求投标书。供应商或承包商凡是按照投标邀请书中列明的程序和要求对投标邀请书作出答复的,采购实体均应向其提供招标文件。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程序的,采购实体应当向通过资格预审并支付收取费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一套招标文件。

②提交投标书。

按照招标文件列明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递交投标书。采购实体应当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一份显示其投标书收讫日期和时间的收据,应当保全投标书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并应当确保仅在按照本法开标之后方可审查投标书内容;采购实体不得开启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书,并应当将其原封不动退还给递交该投标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③投标书的评审。

一是开标。开标时间是招标文件列明的投标截止时间。

二是投标书的审查和评审。

首先,采购实体应将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所有要求的投标书视作具响应性投标书;投标书即使稍有偏离但并未实质改变或背离招标文件列明的特点、条款、条件和其他要求的,或者投标书虽有差错或疏漏但可以纠正而不影响投标书实质内容的,采购实体仍然可以将其视作具响应性投标书。

其次,采购实体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列明的标准和程序对未被否决的投标书进行评审,以便确定中选投标书。中选投标书:价格是唯一授标标准的,应当是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书;或者价格标准结合其他授标标准的,应当是最有利的投标书。

最后,不论采购实体是否进行了资格预审程序,投标书已被确定为中选投标书的,采购实体可以要求递交该投标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再次证明其资格。

三是禁止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谈判。

2)限制性招标、询价和不通过谈判征求建议书

①限制性招标。

限制性招标是指采购实体可以在特殊情形下,仅邀请数目有限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投标。

②询价。

询价为采购标准化的低价值项目提供了适当的方法。

③不通过谈判征求建议书。

不通过谈判征求建议书适合相对标准的项目或服务的采购,这种采购不必与供应商讨论、对话或谈判就可以对建议书的所有方面进行评审。

3)两阶段招标、通过对话征求建议书、通过顺序谈判征求建议书、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

①两阶段招标。

一是第一阶段征求初步投标书。招标文件应当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在第一阶段递交初步投标书,在其中载明不包括投标价格的建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初步投标书未根据规定被否决的,采购实体可以在第一阶段就其初步投标书的任何方面与其进行讨论。

二是第二阶段的程序步骤。采购实体应当邀请初步投标书未在第一阶段被否决的所有供应商或承包商根据一套经修订的采购条款和条件递交列明价格的最后投标书。在修订有关的采购条款和条件时,采购实体不得修改采购标的,但可以细化采购标的说明的各个方面,但此种删除、修改或增列只能是由于对采购标的技术特点、质量特点或性能特点做出改动所必需的。采购实体应当对最后投标书进行评审,以确定中选投标书。

②通过对话征求建议书。

通过对话征求建议书的程序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采购实体发出邀请书,对采购实体的需要做出说明,这些都是指导供应商拟订建议书的条款和条件。

第二阶段,程序中包含对话,对话结束时供应商和承包商提出可满足这些需要的最佳和最终报盘。

《示范法》对使用通过对话征求建议书的采购程序加以规范,具体程序包括:

一是邀请书。

二是资格预选。

三是征求建议书。

四是对话。

五是授标。

③通过顺序谈判征求建议书。

通过顺序谈判征求建议书方法适用于为采购实体设计的项目或服务的采购,而不适用于比较标准的项目或服务的采购。

④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只能用于紧急情况、灾难事件和保护颁布国的基本安全利益等例外情形的采购方法。

⑤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的使用条件,包括采购标的只能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获得,或者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拥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专属权,所以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并且因此不可能使用其他任何采购方法;由于灾难性事件而对采购标的存在极端紧迫需要,使用其他任何采购方法都将因使用这些方法所涉及的时间而不可行;采购实体原先向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的,现因为标准化或者由于需要与现有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配套,在考虑到原先采购能有效满足采购实体需要、拟议采购与原先采购相比规模有限、价格合理且另选其他货物或服务代替不合适的情况下,采购实体认定必须从原供应商或承包商添购供应品;采购实体认定使用其他任何采购方法均不适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向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系实施本国社会经济政策所必需,条件是向其他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不能促进该政策,但须经颁布国指定的审批机关的名称批准,并且事先发布公告并有充分机会进行评议。

4)电子逆向拍卖

电子逆向拍卖涉及供应商或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相继提交出价,以及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自动评审这些出价,直至确定中选出价人。

5)框架协议程序

框架协议程序是指在一段时期内进行的两阶段采购方法:第一阶段甄选将加入与采购实体的框架协议的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第二阶段将框架协议下的采购合同授予已加入框架协议的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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