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款
6.3.1品质条款
当事人应根据标的物的特点约定品名,描述标的物的品种、等级、型号等内容。品质可凭样品表示或凭说明表示。凭样品表示时,除列明商品品名外,还应说明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日期;凭说明表示时,应明确规定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标准、品牌及产地等。
6.3.2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应当明确约定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一般按净重计算;按件数成交的商品,数量应当与包装件数相匹配。数量不宜采用“大约”等模糊描述。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大约”或类似词语应解释为信用证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6. 3.3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①应考虑商品特点和运输方式的要求。
②包装规定应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习惯包装”等用语。
③应明确规定包装提供者及包装费用由谁负担。包装费用一般包含在货价内,但也有规定由买方另行支付的情况。
6.3.4装运条款
(1)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
①明确规定装运时间。
②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③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2)装运地和目的地
装运地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地点。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确认后确定。装运地和目的地应明确具体,注意装卸地的具体条件,选择港口不宜过多,并尽量在一条航线上。
(3)分批装运和转运
(4)装运通知
(5)滞期和速遣
速遣费通常为滞期费的一半。
6.3.5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险别、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约定等事项。
①保险投保人的约定。每笔交易的货运保险的投保人取决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
②保险险别的约定。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可按最低的险别予以投保。
③保险金额的约定。按国际贸易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或CIP价的1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
④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6.3.6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价两项内容。单价通常由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个部分组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固定价格、非固定价格以及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等。
(1)固定价格
固定价格采用最普遍。合同价格一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2)非固定价格
非固定价格具体做法分以下几种:
①合同中只规定作价方式,具体作价待以后确定。如“按照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②合同中暂定初步价格,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及预付款的依据,待以后确定最终价格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③合同中在规定基础价格的同时,规定浮动价格。
(3)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价格
对于长期、分批交货合同,双方可约定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其余采用不固定价格。
6.3.7支付条款
(1)支付条款分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常用的支付条款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1)汇付支付条款
2)托收支付条款
①即期付款交单条款。
②远期付款交单条款。
③承兑交单条款。
3)信用证支付条款
①即期信用证条款。
②远期信用证条款。
(2)支付条款的选用
通常合同只选择一种支付方式,但有时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把两种或多种支付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常用的结合方式有三种:
1)信用证与汇付结合条款
2)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条款
3)汇付、托收与信用证结合条款
6.3.8检验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方法以及检验证书等。
(1)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三种:
1)在出口国检验
①在产地检验。
②在装运地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①在目的地(港)检验。
②在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3)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货物在装运地(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地(港)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复验,并出具证明作为在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能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的依据。
(2)检验机构
商品检验通常由专业检验机构负责办理。
根据我国《商检法》,商检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任务有三项:实施法定检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检验标准和方法
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包括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和微生物检验等。
(4)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的作用是: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以及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等。
6.3.9索赔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索赔条款通常采用“异议与索赔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两种:
(1)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
①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实施依据两个方面。
②索赔期限。索赔期限有约定与法定之分。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索赔期限为自买方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
(2)违约金条款
6.3. 10不可抗力条款
①不可抗力的范围。
一般包括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
②不可抗力的处理。
不可抗力发生后通常导致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两种后果。
③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合同规定履约而主张免责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防止发生争议,不可抗力条款应明确约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公证机构出具。
6.3. 1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裁决的效力等。
(1)仲裁地点
(2)仲裁机构
(3)仲裁规则
(4)仲裁裁决效力
6.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要点
6.4.1合同的订立
交易磋商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环节,一般程序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步骤。其中,发盘和接受相当于合同法中规定的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步骤。当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后,合同即告成立。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之要式合同。此外,国际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在签订后不能任意进行转让。
6.4.2出口合同的履行
(1)备货与报检
(2)催证、审证与改证
(3)租船订舱、报关、投保和装运
(4)制单结汇
6.4.3进口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开立及修改信用证、洽租运输工具及接运货物、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接货、检验等。
【案例】2012年5月,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法国某进口商B公司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美元,贸易术语为FOB上海港,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2012年6月派船只接运货物。合同生效后,B公司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直至2012年9月底才派船到上海港接货。当大米运到法国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B公司据此向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派船期间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此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问题:
①A公司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②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案:
①A公司的要求能够成立。因为根据《2010通则》,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公司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期间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②B公司的索赔不能成立。因为根据《2010通则》,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货交船上以后的一切风险。A公司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大米品质变化不承担责任。而且合同约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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