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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说明]
(1)条文释义:签收凭证及其作用。
(2)条文释义: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依据30号令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清新情形“(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进行规定的。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说明]
(1)条文释义:修改与撤回通知的形式、签收凭证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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